浙江-台州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后台州市区公交专用车道的使用管理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交专用道供公交车辆通行,同时允许校车、客运班车以及单位和企业大中型固定班车(悬挂黄色号牌)载客时借道通行。二、
浙江-台州
【文字解读】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3- 08- 31 17: 13 浏览次数: 52 为有效实施《台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规范台州市交通
浙江-台州
【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 2018- 08- 17 17: 17 浏览次数: 6 一、起草基本情况根据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精神,我处
浙江-台州
【文字解读】关于《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19- 03- 15 11: 36 浏览次数: 58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遗留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活力、内生动力
浙江-温州
《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一、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入园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温州市招商引资项目评估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温投组办〔2022〕60号)、
浙江-绍兴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
浙江-嘉兴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经正式发布。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一)意义。原《办法》于2010年12月经六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
浙江-绍兴
各市、县(市、区)的国内专利申请、授权数据以省知识产权局正式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中越城区的数据指市区(包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镜湖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镜湖新区的数据以提供专利申请受理或授权通知书为核
浙江-嘉兴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新农村建设考核范围,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宣传、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电力、供销、粮食、金融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建设,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处置办是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处置化解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做好在本地工商登记企业的风险处置和担保链化解工作。对涉及担保企业多、关系复杂、社会影响面广、担保金额特别巨大、涉及多区域的担保链问题,可由市级处置办协调解决。坚持归口负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份前将自评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开展绩效抽评,对发现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荐的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了评价审核,并将入选名单征求了各地及相关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确认黎明液压有限公司等887家企业为2009年温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附后),现予以公布。希望各地
浙江-绍兴
各市、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也应明确专门机构,会同有关园区、乡镇(街道)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产业发展动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二)加大政策扶持。按照“政府主导、园区主体、自主开
浙江-绍兴
各市、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共同实施。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业升级投资工作,将其作为年度政府“一号工程”来抓;要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产业投资工作顺利推进。(二)夯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日常督查和调研等工作。 (四)招商统计考核处。负责编制实施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划、计划;制订实施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考核办法。牵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分解、统计和考核。负责省政府对我市招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市级功能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根据特色小镇的功能定位,市、县(市、区)两级部门要强化对特色小镇的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功能区应当积极探索实践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资格考核认定、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备案制度。小微型水利工程施工队、水利建造员管理试行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从事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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