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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文字解读】关于《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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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基本情况根据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精神,我处牵头起草了《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参考了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在三方面作了考虑:一是坚持“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项目审批过程中一般只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个环节,申请报告、重大规划等一般也只评估一次。二是坚持培养本地咨询评估机构。我委是全市工程咨询业的主管单位(根据三定方案职能在基综处),经规院是我市咨询评估的主力军。做大、做强本地咨询评估机构,对顺利开展项目咨询评估也十分重要。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库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委托评估任务时,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编制单位、项目业主等关系,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二、主要内容第一条主要内容是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主要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浙发改投资〔2016〕61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04〕104号)等。第二条主要内容是委托评估适用的范围。主要适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财政全额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其中,项目建议书已经通过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没有重大变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再委托评估;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需要委托评估的国家或省市重大专项规划、专项投资计划和专项试点及其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主要内容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国家、省发改委和我委确认的评估机构可以承担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估任务。申请成为承担我委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二是近3年承担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特殊行业除外);三是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人;对于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我委将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并二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第六条主要内容是要求评估机构做好回避和不得承担评估任务的几种情况。第七条主要内容是我委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任务时的主要规则和程序。第八条主要内容是对重大影响项目可以考虑多家评估和再评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主要内容是对评估具体内容、评估报告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是评估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明确办法的开始实施时间。三、下阶段工作主任办公会议通过本办法后,我处将立即启动评估机构的采购工作,争取尽快确定我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解读人:颜士平   联系电话:0576-885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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