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辖区内孵化器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浙江-嘉兴
各市、县(市、区)、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我市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在广泛听取企业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规划并层层落实,切实把培训任务落到实处。(十七)坚持组织动员与自愿报名相结合,积
浙江-温州
各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原则,建立县(市、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定驻企联络员,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我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和标识工作,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2014、《绿色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信局(经发局):根据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高新〔2011〕223号)要求,请你们按照《宁波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函建字〔2018〕34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建设行政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结合市县两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稽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建发〔2010〕200号)和《关于开展2016年度宁波市建筑业人才培育经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省建设厅有关文件规定,经海曙区、高新区、余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我委复审,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浙江-杭州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钱塘区行政审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我委“深化改革、强基固本、提质增效”主题年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就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商务局:现将《绍兴市支持企业抢单拓市若干政策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绍兴市商务局2023年3月24日绍兴市支持企业抢单拓市若干政策操作细则为支持企业出境抢订单拓市场,推进外贸保稳提质,根据《绍兴市支持企业抢单拓市若干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商务局:根据《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细则》文件,为切实增强首店经济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推进政策落地,我局拟定了《〈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
浙江-杭州
各区、县(市)商务局,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有关银行:为落实省38条、市52条稳经济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号),经商市财政局、市地方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商务局,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2024年《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对《〈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加快发展首店经济”政策条款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绍商务〔2023〕38号
浙江-绍兴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我市现代品质畜牧业建设,形成生产布局优化、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新格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畜牧业必须加快转型升级的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处理当前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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