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优惠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1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2015〕116号,温政办〔2015〕11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属地原则,建立县(市、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定驻企联络员,定期走访,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市与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联动机制,县级层面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层面协调解决。建立培育企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企业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企业培育情况,年度开展企业评价,调整企业名录。(三)优化培育环境。设立高成长型企业培育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宣传报道、培训考察、工作推进等方面。培育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和各涉企部门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全程代办等一系列服务,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对培育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的各种检查须实行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次数,检查侧重教育整改和服务指导。(四)加强监督考核。市、县两级经信部门牵头市、县财政、科技、教育、国土、商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实行“一企一档”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市考绩办将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考核,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当地政府由于培育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培育企业外迁的,实行追查问责制,并纳入年度考绩。六、其他本方案扶持政策适用于温州市区企业,有关政策涉及同一事项,遵循就高执行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涉及财政资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涉及市级资金的,除服务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以外,其他资金由市区(产业集聚区)两级财政分担,由各区财政兑现后,涉及市级资金部分从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安排列支。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方案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附件:《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责任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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