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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政策文号:温政办函〔2023〕28号,温政办函〔2023〕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牵头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各资金使用单位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年度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份前将自评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开展绩效抽评,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在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赋分中予以扣分,并责令整改。第十五条 水源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总责。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的抽查评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分值计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温州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函〔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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