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7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7〕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丽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丽政〔2017〕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二、丽水市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丽水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92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2.50万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4.32万公顷。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丽水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27万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17万公顷以内。原则同意丽水市中心城区(包括莲都区紫金街道、岩泉街道、万象街道、白云街道、水阁街道、富岭街道和联城街道)规划范围为373.97平方公里,到2020年丽水市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132.48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757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363公顷以内。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丽水市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低丘缓坡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年,丽水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4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2.30平方米以内。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丽水市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条红线,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丽水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丽水市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0〕169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