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8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3〕10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龙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龙政〔2013〕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大窑龙泉窑遗址规划》)。二、《大窑龙泉窑遗址规划》应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并与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和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三、《大窑龙泉窑遗址规划》是实施遗址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该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划实施管理,抓紧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整治环境风貌,妥善处理好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大窑龙泉窑遗址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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