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遂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6〕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将大数据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和管理机构。(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经信委)(二)建立统筹整合机制。建立电子政务统筹协调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电子政务项目全流程管理制度,以电子政务项目和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为抓手,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化机构、信息化平台和信息系统的整合。实施“云优先”战略,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新建非涉密信息系统一律部署到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存量非涉密信息系统应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平台;涉及政务数据资源汇聚、跨部门共享交换的信息化项目,必须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数据中心和共享交换平台开展;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省级部门、县级政府孤立的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和数据中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三)组建数据管理公司。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组建国资控股的省级政府数据管理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开发、利用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资源,对经过脱敏等安全处理的数据资源进行充分的挖掘使用,开展数据增值服务,通过与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大数据公司的合作,受托开展数据的商业化运营服务。(牵头单位:省国资委)(四)培育数据交易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创建数据资源服务公司,收集、加工大数据资源,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服务。通过市场引导,创新发展机制,支持建立数据交易中心,加快研究建立数据资产商品化、数据描述、登记确权、价值评估等服务机制,制订数据交易流程、交易标准和安全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探索建立安全、规范、可信的数据交易运营体系。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激发交易需求,促进数据流通,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探索数据资产抵押融资、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发展机制。(牵头单位:省经信委)五、保障措施(一)完善制度建设。研究制订政府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建设,实现对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归档、共享、开放、利用的规范管理,引导各单位分年度制订开放计划,促进政府及公共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最大程度共享开放,加快形成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大数据产业健康安全发展的良好格局。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复用制度,明确政府统筹利用市场主体大数据的权限及范围。推动数据资源权益和数据流通相关制度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鼓励政府采购大数据产品和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集中力量支持大数据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子基金,优化子基金运作管理。鼓励大数据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融资渠道,努力为企业重组并购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政策环境。(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三)建立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订数据采集标准及分级分类标准、政府数据共享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政府及公共数据开放标准、统计标准,对共享开放的方式、内容、对象、条件等进行规范。积极参与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质监局)(四)建立人才培养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大数据人才培养体系,培育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创新型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重点培养具有统计分析、计算机技术、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跨界复合型人才。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龙头企业为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批量提供数据资源,支持大数据科研和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开展大数据知识全民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认知和应用水平。完善配套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大数据人才和领军团队来浙江就业创业。(牵头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五)营造良好氛围。大力优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环境,宣传我省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基金投资、创业服务等方面政策措施和成功典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大数据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打造大数据创新创业平台,征集利用大数据的优秀解决方案,吸引全球大数据行业领军企业、优秀团队、高端人才、商业投资等集聚,营造大数据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六)促进交流合作。利用世界互联网大会等平台,积极推进大数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促进我省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完善长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发展机制,促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区域统筹共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协调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委)浙政发〔2016〕6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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