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青田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2〕2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丽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青田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丽政〔2012〕5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青田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二、青田县中心城区(鹤城镇、温溪镇、山口镇)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76.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265.11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6.66公顷;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901.92公顷,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702.44公顷。三、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41平方米以内。四、强化土地用途管制。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五、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青田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青田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青田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开展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你市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浙江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政函〔201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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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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