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3〕11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绍兴县,设立绍兴市柯桥区,以原绍兴县(不含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的行政区
浙江-杭州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7〕10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县级临安市,设立杭州市临安区,以原临安市的行政区域为临安区的行政区域,临安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大会战总体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切实压实主体责任,做到项目包干到领导、责任到人头、进度到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奉化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宁波市农房改建示范村创建申报和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甬建发〔2020〕106号)和《关于印发美丽宜居示范村等三个验收办法和开展2020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建村发〔2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升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物业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提高居民生活品质,根据《宁波市物业服务达标创优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高我市城市综合承载力及满足民生基本需求,进一步指导和促进宁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宁波城市地下空间投资有限公司主编、相关单位参编了《宁波市综合管廊设计技术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标准化管理,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工作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
浙江-宁波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建设安质总站、建筑市场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市政行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土木建筑学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七张问题清单”和“除险保安”专项行动部署,进一步健全安全
浙江-杭州
各区(管委会)、县(市)住建局,委直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着力培育高质量建筑大军队伍,我委修订《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并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5月28日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
浙江-温州
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为鼓励节约、集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
浙江-温州
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局保留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自2024年
浙江-舟山
各区(功能区)住建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定海区、普陀区旧城改造中心,新城、普朱功能区土地与房屋征收中心:我市自2020年7月起推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以来,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打通商品房和安置房通道,切实解决中央和省委巡视反
浙江-金华
各建设单位:为实现我市建设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电子档案,保障建设电子档案高效存储和有效开发利用,根据《浙江省城建档案“十三五”工作任务》(建办发〔2017〕352号)的要求,相关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时,须一并移交
浙江-舟山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县(区)经信(经科)局:为进一步规范“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工作,现将《舟山市区域节能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舟山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舟山市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台州
各处(室、局、单位):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我们制定
浙江-舟山
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民政局,嵊泗县民社局,各县(区)财政局,新城、普朱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全面实现社会救助、儿童福利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
浙江-宁波
第2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2023年1月16日政府令(2023)264号.pdf
浙江-嘉兴
此次《办法》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管理、监督管理等,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了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9%(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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