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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利局:为鼓励节约、集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温州市水利局2022年8月23日温州市节水奖励办法一、为促进和鼓励节约、集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各区、各功能区。三、奖励资金纳入市节水专项资金预算。四、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获得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命名或通过复评的节水载体,包括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以及温州市节水型单位、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五、申请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奖励的对象,其获得命名或通过复评的时间应在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后。(二)有健全的节水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节水管理人员;其中节水宣传教育基地,需配备讲解人员,落实运维经费。(三)纳入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的,近两年内无超计划(定额)用水。(四)同时符合各区(功能区)同类资金奖励政策的,按照“不重复”原则执行。(五)获得同一载体称号,仅允许申领一次创建奖励;一个复评周期内,只享受一次复评奖励。(六)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资金奖励。六、奖励标准(一)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4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2万元奖励。(二)浙江省节水标杆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三)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奖励创成浙江省节水宣传教育基地的,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四)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和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奖励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3万元奖励。已享受市或各区(功能区)设置的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资金奖励的,按本办法申请省级节水型企业创建奖励时,仅申请追加差额部分奖励。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部门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创建奖励的,已申领省级创建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已申领市级奖励的,可申请追加市级和省级差额部分奖励。复评奖励:通过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复评的,给予1.5万元奖励;通过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复评的,给予8千元奖励。(五)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和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励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万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1.5万元奖励。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由创建活动牵头部门邀请第三方协助开展,并获得命名的,给予5千元奖励;自行创建并获得命名的,给予8千元奖励。同时符合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奖励的,已申领省级奖励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已申领市级奖励的,可申请追加市级和省级差额部分奖励。浙江省和温州市节水型小区复评奖励:通过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复评的,给予8千元奖励;通过温州市水型小区复评的,给予4千元奖励。七、实施程序(一)节水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二)申请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节水宣传教育基地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市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三)申请浙江省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温州市节水型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奖励。(四)申请浙江省节水型企业创建或复评奖励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通过后,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程序予以奖励。八、申请对象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并收回所发奖励资金,3年内取消其参评资格。九、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十、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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