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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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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持续打造生态文明高地、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市作出更大贡献。2023年底前,在前期完成专项排查监测的基础上,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形成“一口一策”;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姚江、奉化江、甬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排污口整治;完成全市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依托“甬有碧水”数智治水平台,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排污口智慧场景,与“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精准治水平台共用共享数据,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二、重点任务(一)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1.开展三级排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排查、复核,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雨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名录清单,并编制排查报告。各地的名录清单及排查报告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名录清单进行审定,在此基础上形成市级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名录清单。列入市级名录清单的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由各地按要求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进行编码和命名。2.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在全面分析排污(水)管网走向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可能选取污染较重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的监测结果要充分反映晴天和雨后排放情况,查清污水混入状况。3.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排污口所属县级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所属县级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二)实施排污口分批分类整治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2.明确工作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先行先试一批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梳理排查各类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进“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要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并由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对排污口实行取缔、合并、规范后,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口管理平台,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入河入海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属县级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4.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农村生活污水终端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要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要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及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要及时告知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上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5.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按照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的要求,清理整治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等借道排污的排污口;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要在明显位置树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标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6.先行先试一批。将排查出的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先行先试开展整治。结合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标改造等工作,开展晴天排污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溯源治理,加强雨污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推动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打造一批城镇雨洪排口整治示范工程。在城区河道开展城镇雨洪排口在线监测数字化试点,实时掌握城镇雨洪排口排水状况。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按照氮磷拦截、生态修复、降污减排的治理思路,将生态理念融入农田区域退水整治中,打造具有宁波特色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通过禁、限、转、治措施,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自治和散户连片养殖集中治等形式,实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三)强化排污口监督管理1.合理规划布局。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上防止无序设置。2.规范审批备案。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尤其要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工作,协同研究生态补水口设置、审批、管理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必须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有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根据排污口类型、污水特征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程度等,按要求进行分析论证,确保规范设置。已设置但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排污口,确需保留的,要依法依规办理排污口设置审批、备案手续。排污口的基本信息录入“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污口管理相关数字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3.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和监控,对不能稳定达标的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备案总数的30%。4.严格执法监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留存证据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5.推进数智监管。依托“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和宁波市排污口监管数字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统筹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排查整治责任,确保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同时,要按要求向市级相关部门及时报送本地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压实责任,共同推进排污口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督导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问题排口实施排查溯源整治。住建部门统筹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中型灌区排口,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市政公共雨水管网排水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美丽宁波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五)强化公众监督。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引导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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