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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15〕127号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建设发[2015]242号)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开展2015年度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综合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一)各地自查阶段:2015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部署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市住建委;(二)市住建委抽查阶段:2015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市住建委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专家开展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三)省建设厅抽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二、检查内容和重点本次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建设工程无障碍建设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和施工图审查成果质量情况、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等,具体检查重点见省建设厅〔2015〕242号文件。三、检查要求(一)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责任到位,迅速开展自查工作,检查的项目数量按照省住建厅要求,不低于可查项目总数的30%,检查结果要尽可能地详细,除填写《检查情况汇总表》、《检查项目汇总表》外,还须提交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查过程、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内容。(二)今年的综合检查工作仍以县(市)区自查为主,市住建委抽查为辅,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力求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做好迎接省、市检查的准备工作。(三)各地住建部门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依法进行处理。(四)各地住建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联系人:毛艳辉,电话:87315244,传真:87191030电子邮箱:kjc1606@163.com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建筑节能与勘察设计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建设发〔2015〕242号)2、全市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综合检查表(见浙江建设信息港)3、文件下载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7月9日


作者:
市建委(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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