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嘉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8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24〕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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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2024年海宁传统观潮季期间各项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海宁传统观潮季期间,对我市部分区域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空飘物实施临时性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空飘物,主要包括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孔明灯等。二、管控时段及区域自2024年9月15日0时起至9月22日24时止,海宁市黄湾镇至长安镇钱塘江距标准海塘500米区域及盐官潮乐之城景区范围内。三、管控措施(一)在管控时段及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上述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空飘物进行各类飞行、施放活动。经依法批准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转播、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的除外。(二)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嘉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嘉政发〔2024〕1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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