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6〕9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嘉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嘉政〔201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海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二、海盐县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海盐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5807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660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740公顷。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原则同意到2020年海盐县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13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500公顷以内。原则同意海盐县中心城区(武原街道)规划范围为8601平方公里,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3277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75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05公顷以内。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海盐县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到2020年,海盐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27平方米以内。五、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海盐县要认真做好与土地调查数据的衔接,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六、合理优化国土空间。严守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三道红线,坚持生态和资源保护优先,严防城市建设无序扩展,打造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国土利用空间格局。七、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海盐县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海盐县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你市要督促海盐县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认真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确保目标实现;要将《总体规划》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并展开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政函〔2016〕97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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