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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5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11〕1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嘉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街道等3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嘉政〔2010〕87号)和《关于要求审批桐乡市濮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嘉政〔2010〕136号)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龙翔、凤鸣街道和濮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二、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街道等4个街道(镇)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必须在控制指标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不低于控制指标。三、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改变已建成标准农田的用途。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产业集聚发展用地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用地,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四、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街道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在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街道等4个街道(镇)范围内的城乡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桐乡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目标实现。要将经批准的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开展宣传,增强公众的依法依规用地意识,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你市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附件:桐乡市中心城区梧桐街道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docx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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