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有关问题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2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函〔201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平湖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设立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的请示》(平政〔2011〕20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为学习借鉴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经验,打造产业对接平台,推动平湖经济开发区科技创新与服务业发展,提升发展水平,同意你市与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在平湖经济开发区整合提升区块之一的新埭工业园区内共建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二、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加强与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要科学合理制订、实施产业规划,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安排用地规模、布局和建设时序,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等工作,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注重环境生态保护。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指导力度。三、你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不断深化与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战略合作关系,扎实推进资源整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自主创新、完善园区管理体制机制等工作,努力把上海张江平湖科技园建设成为规划布局合理、投资环境优美、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特色明显的新兴技术产业园区,实现合作共赢,为全省接轨上海作出积极贡献。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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