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政策文号:舟港航〔2016〕6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ZJLC17-2016-0001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舟港航〔2016〕66号  关于印发《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港航分局:为加强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程序,保障港口作业安全,现将《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联系人:张璐超,联系电话:2067827。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程序,保障港口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舟山港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舟山港域内对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作业报告、装卸、过驳、储存等环节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三条 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体系,负责港口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牵头组织实施检查。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的审批及作业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各港航分局应督促港口经营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全过程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 第二章 作业报告管理第五条 各港航分局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前24小时,通过系统如实进行作业报告。第六条 如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和作业时间、方式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各港航分局应督促港口经营人在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重新报告。第七条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系统错误等特殊情况,可采取传真、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上述特殊情况消除后,各港航分局应督促港口经营人及时通过系统补报(格式见附件1)。第八条 作业报告的审批采用自动和手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职责分工,各港航分局负有报告审批职责的科室及其负责人对审批结果负责。第九条 各港航分局应对系统自动判定的审批结果进行逐一复核。复核内容包括报告要素是否正确填写、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逻辑错误、系统是否存在误判等,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正判定结果。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港航分局可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作业报告实施手动审批,必要时可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勘查:(一)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二)受到行政处罚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尚未整改完成的;(三)经查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人员存在谎报、瞒报、漏报等违规情形的或经多次提醒仍未按要求进行作业报告和反馈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后,在试运行(生产)期间开展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五)分局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手动审批的情况。第十一条 采取手动审批时,各港航分局应说明采取手动审批的理由,并综合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验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评价备案情况、作业货种和码头靠泊等级情况、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信息,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在24小时内将发生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恶劣天气等影响港口作业安全的,市局或各港航分局应视情发出停止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指令,并向港口经营人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作业报告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各港航分局应督促作业申报人员撤销原报告单;仍需安排作业的,应重新报告。第十三条 各港航分局应督促作业申报人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结束后24小时内通过系统反馈作业基本情况和实际装卸量。第三章 作业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各港航分局应当对本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管范围内的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港口经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检查与安全生产活动无关的事项和物品。对涉及被查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五条根据方式不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可分为现场检查和电子检查。第十六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实行分级管理。椐据作业货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港口作业风险划分为高危和普危两个等级。(一)高危等级:1.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的;2.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且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二)普危等级:1.作业货种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乙类(操作温度不超过其闪点)及以下等级的。2.以滚装形式装卸的。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市局港口管理处应对普危等级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视情提高其风险等级:(一)发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后原因未查清、故障未消除的;(二)经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港口经营、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完成的;(四)经安全普查认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港口作业风险较大的;(五)其他需提高监督检查频率的。以上情况消失后,市局港口管理处和所在地港航分局应进行现场核实,并视情恢复普危等级。 第一节 现场检查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是指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期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宜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和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的有效性。第二十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各港航分局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视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五)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作业货种是否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经营范围内;(二)承运船舶载重吨位是否与码头靠泊等级相符;(三)码头装卸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上岗资格证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佩戴整齐;(四)《船岸安全检查表》是否双方签字确认,并落实重复巡查的项目;船岸通讯联络方式是否明确、畅通;(五)消防、救生、防溢油设备器材是否落实到位;(六)作业期间围油栏是否布放到位;(七)船岸等电位跨接(绝缘法兰)是否连接;(八)作业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或安全生产隐患等。第二十二条 各港航分局应根据辖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不同作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现场检查频次(见附件2)。(一)对港口经营人新增危险货物品种的首次作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二)高危风险等级的港口作业现场检查率不少于该港口经营人高危作业总数的20%。其中,对正常工作时段的高危作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周末、节假日或夜间等时段,切实落实信息化检查手段。对上年度高危风险作业总数在500次及以上,且未发生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业安全管理较规范的,可酌情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但不得少于每周2次。(三)普危风险等级的港口作业现场检查率不少于该港口经营人普危作业总数的10%;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前,各港航分局应成立检查组,指定一人作为检查组组长,对检查结果负责。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或委派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检查组应熟悉被检查港口经营人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并依据检查对象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执法检查设备。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并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检查表》(表式见附件3)。检查组可在现场对一般隐患和问题予以认定,并充分听取港口经营人的陈述意见,对认定的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记录,由港口经营人相关负责人在检查表中签字确认,视情送达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涉嫌违法的,保存提取的证据,依法处理。涉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重大安全隐患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上报和认定程序。第二十五条 各港航分局应督促港口经营人将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预案落实到位,按期限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应在复查结束后送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对认定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督促港口经营人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待隐患排除后,经验收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节 电子检查第二十六条 电子检查是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期间,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视频监控设备、AIS(船舶识别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进行远程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各港航分局应落实专人负责,利用现有电子信息化设备,对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进行远程检查,以弥补现场监督检查力量的不足。第二十八条 电子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码头船舶靠泊、货物装卸状态是否正常;(二)作业承运船舶资料、航行动态是否与作业报告相符;(三)限制区域内是否存在无关船舶、车辆和人员;(四)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或安全生产隐患;(五)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状态是否良好等。第二十九条 各港航分局应对港口经营人在正常工作时段开展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逐一开展电子检查。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并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电子检查表》(表式见附表6)。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视频、截图等资料的保存工作。对可当场纠正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作业相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将问题信息反馈现场检查组,由后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要求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限,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风纪》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等规章,自觉遵守危险作业场所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行政执法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第三十二条 各港航分局应根据辖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布局特点、风险等级和生产规模,合理安排监督检查人员工作时间。对周末、节假日或夜间等时段作业频繁的高危风险等级港口经营人,要加大错时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错时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港航分局应加强痕迹管理,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档案,检查结束后72小时内将现场和电子监督检查结果录入系统,实行纸质和电子的双重存档,并最终在系统条件成熟时,实现无纸化存档。第三十四条 市局港口管理处应加强对各港航分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落实专人定期抽查作业报告审批、现场和电子检查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执行情况。各港航分局应建立举报机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各港航分局应加强与属地安监、质监、海事、边防、消防、海关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沟通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移送检查发现的其他领域安全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港口生产环境。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在码头为船舶提供燃油加注和所属港作船舶在海上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2008年10月13日发布的《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网上申报审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     2.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风险等级和监管频率表     3.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表     4.整改通知书     5.整改复查意见书     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电子监督检查表附件1-6.doc                                     舟港航〔2016〕66号.pdf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浙江舟山产业园区

浙江舟山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舟山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img_loading
智能检测中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