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舟政办发〔2017〕12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普陀山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第三条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负责落实本规定所明确的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日常工作。舟山市内各地的直升机起降点,参照本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予以落实和执行。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第四条舟山普陀山机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舟山普陀山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净空保护区图,并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第五条运输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是由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所围成的区域(详见附件)。第六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应当协助舟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第七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应当将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要求报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八条舟山市规划局应当将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等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第三章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限制要求第九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九)燃放烟花爆竹;(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第(一)项的要求。第十一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二)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二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舟山普陀山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舟山普陀山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二)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三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物体(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体外),均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十四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内除功能需要应当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应当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简称“无障碍物区”)。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应当有可移动的物体高出无障碍物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第十五条舟山普陀山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是指距跑道入口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第十六条舟山普陀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超高物体或者障碍物限制面外的高大物体(自然山体除外),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第十七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舟山普陀山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等高光强照明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第十八条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航行研究为依据突破舟山普陀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控制要求以及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第十九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第二十条在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部门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飞行安全,舟山普陀山机场已在朱家尖及东港等净空保护区内的山上安装了太阳能闪光障碍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损毁。第四章 舟山普陀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第二十二条舟山普陀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分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为中心,宽度1公里,长度5.72公里的矩形区域。(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为中心,宽度26公里,长度28.8公里的椭圆形区域。第二十三条禁止在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二十五条舟山普陀山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应当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五章 日常管理要求第二十六条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负责本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巡视检查工作,应当按规定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并配置必要的巡视检查车辆、净空测量设备和照相设备等。第二十七条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巡查人员应当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予配合。不能当场消除影响的,应立即通报舟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第二十八条舟山普陀山机场报各单位备案的舟山普陀山机场基准点经纬度、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净空软件等资料,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做好相关保密工作。第六章 净空审核程序第二十九条舟山市城市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当取得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第三十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舟山普陀山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舟山普陀山机场标高150米的高大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可能会影响舟山普陀山机场运行安全,舟山市城市规划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取得监管局的净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向监管局申请净空审核,应当按照民航规定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等各类文件资料。如果申报项目为烟囱,除提供烟囱建设高度外,应当说明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航行研究分析报告应当说明拟建项目高度是否满足舟山普陀山机场现行和规划的飞行程序、飞机性能使用限制、雷达引导高度的超障需求。遮蔽原则分析报告参照《机场净空遮蔽原则应用指南》编制。第七章 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处置程序第三十二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在净空保护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立即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未能当场制止并拆降的,应当按规定公布障碍物的性质、位置和高度等相关资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监管局、舟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积极协调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第三十三条新增障碍物的调查和拆降工作。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规划部门收到舟山普陀山机场发现新增障碍物的通报后,应当积极协助舟山普陀山机场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第八章 净空保护协调机制第三十四条建立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净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一般包括规划、安全监督、无线电、公安、气象、建设/建筑业、电力、市容绿化等主管部门。第三十五条舟山市规划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审批抄送机制,及时向舟山普陀山机场抄送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资料,以及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外、舟山普陀山机场基准点半径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舟山普陀山机场标高150米的障碍物资料。第三十六条对于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规划部门审批的公路指示牌、旅游信息指示牌、广告牌、各类铁塔、各类大型活动的高大物体、对空照射的激光等高光强的照明系统等,由上述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审批、建设前征求规划部门意见,以确保符合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同时须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净空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实施陆上和海上起吊作业、机械挖掘作业、爆破作业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各类临时施工,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须提前向舟山普陀山机场进行申报,并服从舟山普陀山机场的调度、指挥和监管,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施工,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第九章 障碍物标志标识管理第三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等部门的要求,做好塔吊等施工设施安装航空安全标志标识的相关工作,并加强维护管理。建/构筑物上永久性安装的航空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明确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加强标志标识日常管理,标志标识失效的,应当尽快恢复。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施行,2013年6月25日下发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102号)同时废止。舟政办发〔2017〕12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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