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4)18号.pdf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响应分级2.1 Ⅰ级应急响应2.2 Ⅱ级应急响应2.3 Ⅲ级应急响应2.4 Ⅳ级应急响应3应急组织体系3.1 市指挥部3.2 市指挥部办公室3.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3.4 应急救援专家组3.5 应急救援队伍4应急处置4.1 预防监测4.2 预警响应4.3 信息报告4.4 先期处置4.5 应急响应4.6 处置措施4.7 人员安全防护4.8 信息发布4.9 响应终止4.10 善后处置4.11 调查评估4.12 奖励与责任追究5应急保障5.1 应急队伍保障5.2 医疗卫生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通信保障5.5 物资保障5.6 资金保障5.7 技术保障5.8 社会动员保障6附则6.1 名词术语解释6.2 预案修订6.3 预案演练6.4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与效率,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矿山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开采外的矿山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矿山)中发生的需要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涉及的矿山事故,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的矿山塌方,水、火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灾害,以及矿山爆破,机电、运输等方面发生的各类矿山事故。1.4 工作原则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专业救援的原则。2 应急响应分级根据矿山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2.1 Ⅰ级应急响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跨市行政区的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4.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2Ⅱ级应急响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4.发生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3Ⅲ级应急响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发生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发生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2.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层面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3应急组织体系3.1市指挥部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成立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3.1.1市指挥部组成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以及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3.1.2市指挥部主要职责(1)负责启动本预案;(2)作出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的决策,下达命令,开展督查和指导工作;(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4)决定其他重要事项。3.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报告;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为市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2)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3)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加工,参与调运计划编制和调运具体工作。(4)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5)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死伤者家属社会救助工作。(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7)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区域相关地质资料,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矿山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9)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1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1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事故抢险和遇险人员搜救工作,按照规定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处理。(13)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14)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15)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16)宁波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专业力量,协调有关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17)武警宁波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官兵协助、支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18)县级政府:负责协助市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其他有关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3.2市指挥部办公室3.2.1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处室负责人。3.2.2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矿山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工作;(2)编制和修订市级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3)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4)动态掌握矿山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5)组织或参与矿山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6)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3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并批准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方案。根据救援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有关应急工作组,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秘书组:由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文字信息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命令、收集记录救援相关信息、传达指挥部命令、制作颁发救援人员临时证件标志及新闻发布等工作。2.现场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专业和兼职矿山应急救援队队长、专家、矿山企业相关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伤员医疗救护工作,选择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4.秩序维护与环境监测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和事发地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保障正常救援秩序,开展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布置安全警戒,保障救援人员、物资的正常有序通行;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检查监测救援现场周边安全状况,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5.物资保障组:由县级政府牵头,县级政府及其应急管理、粮食物资、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购买、运送、装卸等工作;组织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落实救援人员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3.4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矿山组专家组成。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提供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研究分析涉及事故救援的矿山工程、设备、地质、水文等技术资料,分析事故灾害演变和救援过程安全风险,专题会商分析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应邀参与事故调查。3.5应急救援队伍指导矿山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指令及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4 应急处置4.1预防监测市县两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指导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并及时向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当发现矿山地质状况、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市县两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关键生产设施、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矿山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分类管理,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配备应急物资。4.2预警响应市县两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应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提请属地政府发布矿山事故预警。4.3信息报告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上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市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核实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4.4先期处置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不安全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和被伤害及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信息;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其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县级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视情启动本级政府相应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先期处置,并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态发展,提请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市级预案启动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市指挥部要求,主动做好相关工作。4.5应急响应4.5.1Ⅰ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市县两级政府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的,由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听取县级政府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2)组织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视情请求国家级、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4)组织协调市级相关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抢救工作开展;(5)慰问伤员和受害者家属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受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6)有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进展及救援信息。4.5.2Ⅱ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两级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采取下列措施:(1)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省现场指挥部的,由省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各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3)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驻甬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4)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4.5.3Ⅲ级应急响应当出现Ⅲ级响应情形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组织相关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3)根据救援需求,协调相邻地方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4)及时向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4.5.4Ⅳ级应急响应当出现Ⅳ级响应情形时,由县级政府按照本级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1)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故发生地政府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2)加强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3)根据需要,调派周边矿山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和救援专家支援事故抢险救援。4.6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下列处置措施:1.开展先期处置。县级政府充分利用具备事故救援能力的邻近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3.进行危害情况初始评估。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在侦察事故现场的基础上,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灾害情况的演变、被困人员的生存条件以及财产损失情况等。4.制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性质,现场侦察及危害情况初始评估,现场指挥部及时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报市指挥部。5.实施救援。事故现场救援组根据市指挥部批准的方案,实施现场救援。6.保护事故现场和物证搜集。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不得随意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因应急救援需要破坏时,应采取影像、测绘、监测手段,对事故现场和物证进行记录;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7.应急结束。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伤亡人员已全部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报市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前,参加救援的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8.中止救援。在实施救援过程中,超出原来研判险情,现场救援方案不足以控制险情或可能发生二次事故,若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将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时,应及时中止救援,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重新商定方案后再实施救援。9.扩大应急。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下级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10.终止救援。当出现事故处置已超出目前技术能力、无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并提出终止救援意见,报现场指挥部决定后终止救援。4.7人员安全防护在矿山抢险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4.8信息发布矿山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4.9响应终止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依据响应启动级别,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4.10善后处置有关部门与事故单位应做好现场清理工作,消除危害因素。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理。县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事发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偿事宜,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护人员进行嘉奖。县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发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相关工作。4.11调查评估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组应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4.12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应急保障5.1通信保障市通信管理局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维护、更新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的通信联系数据库。5.2应急队伍保障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应指导监督辖区内矿山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日常训练、演练,落实必要的装备保障,确保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发挥作用。5.3物资保障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各地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设备及时调拨到位。5.4交通运输保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和县级政府牵头,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落实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5.5技术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矿山事故应急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5.6资金保障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应急保障和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5.7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矿山事故的性质,针对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5.8社会动员保障市应急管理局应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需调用市外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参与救援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或有关单位提出增援请求。6预案管理6.1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2预案修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部门,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6.3 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6.4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