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优惠政策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甬政办发〔2023〕63号 有效性: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本市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市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参照本预案进行应对。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
本预案不适用于燃气、放射性物品、军事设施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按照《宁波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科学决策、专业救援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2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3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4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市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成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以及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启动和终止市级应急响应。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要求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
(4)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
(5)协调宁波军分区、武警宁波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调配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和资金等救援要素,加强应急救援保障。
(7)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指导做好事故调查评估、舆情应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8)执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1.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牵头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援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加工,参与物资调运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立案侦查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死伤者家属社会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指导县级财政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报告;提供污染物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处置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做好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调用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实施对伤病员的现场抢救、转移和后续救治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控制灾情,实施灭火和洗消;搜救受困人员,协助实施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按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协助和专家咨询。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国网宁波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修复受损电力设施,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宁波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专业力量,协调有关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武警宁波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官兵协助、支援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县级政府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
(5)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市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以及赶赴事故现场的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和参加现场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组成。现场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置协调组、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环境组等若干应急工作组,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
(2)警戒组:由公安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火焰辐射、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置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泄漏的化学品为易燃易爆类的,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3)疏散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向或侧风向离开,并避免横穿危险区域。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应组织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进入安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内,视情关闭门窗和通风、加热、冷却系统,直至危险解除。人员疏散区域内组织实施治安巡逻。
(4)抢险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其他救援力量组成。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稀释、冷却等现场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救治组: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负责伤员医疗救护,选择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重伤员护送至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6)环境组: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负责环境污染处置,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环境污染处置方案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2.4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组织体系,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市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其中,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由市应急管理局从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中选拔确定,按指令参加事故救援工作。
2.6  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市应急专家组),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市应急专家组由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的危险化学品组专家组成。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新。
市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全面排查事故隐患、辨识安全风险,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评估、管控,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发现生产设施设备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相关人员。
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落实本部门重大安全风险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重大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和分析、评估、预警,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风险动态。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依法、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涉险企业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2.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关键设备设施加强巡查检修和监测,设备设施一时无法修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风险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制定预警行动方案,建立信息渠道并保持畅通,及时发布和更新风险信息。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损害。采取区域警戒和交通管制措施,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严重危害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准备,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源调运准备。
(4)开展舆情监测,掌握社会动态。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公众关切。必要时,采取疏导和稳定措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3  预警解除
安全生产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迅速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部省属企业应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本级政府:
(1)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有亡人或较大影响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事发地县级政府及市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造成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员)、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社会力量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2)抢救受伤、受困人员,组织人员疏散。
(3)维护现场秩序,了解事故救援情况并及时报告。
(4)保护事故现场,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达到县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进入县级应急响应。
4.3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当事故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请求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县级政府可参照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4.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级层面视情启动本预案,进入Ⅳ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密切关注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督促事发地政府加强事故发生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政府沟通,及时掌握事故次生灾害发生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援指导。根据需要调派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4.3.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发生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发生市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政府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技术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制定防范事故次生灾害控制的对策措施。根据救援需要协调相邻地区地方政府,调拨应急装备和物资,调配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当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迅速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立即请求启动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参加省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3.3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发生或可能发生跨市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发生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在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指挥部根据救援需求,调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视情协调驻甬部队参与事故救援,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故发展动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3.4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发生或可能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发生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根据救援需求,组织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抢险,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和分配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地、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等,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现场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5.1  方案制定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4.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当地有传染病疫情爆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4.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建议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工作。
4.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组织开展事故现场隔离、警戒区域划定、无关人员疏导和劝离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4.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实行就地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  信息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在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的指导下,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按《宁波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4.7  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依据响应启动级别,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金融监管部门应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省政府、国务院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上级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按照规模适度的原则,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推动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地方消防力量为骨干、企业应急救援力量为基础、社会应急救援联动队伍为辅助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根据不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加强应急救援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确定相关的应急救援医院,配备必要的医疗物资器材,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事发地县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和救援需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运输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
6.4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应协调保障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6.5  物资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紧急生产工作。县级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结果,通过自建、共建或协议方式,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
6.6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处置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保障和事故处置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优先予以保障。鼓励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或建立行业联保机制,拓展应急处置救援资金渠道。
6.7  技术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依托社会安全生产研究机构,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38号)同时废止。

浙江宁波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浙江宁波产业园区

浙江宁波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宁波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