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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蟹类捆扎和市场销售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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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象山水利与渔业局:宁波是水产品生产与消费大市,蟹类作为广大市民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主要食材,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当前,市场上生产、销售的蟹类产品不规范捆扎行为引起市民的关注,为切实规范蟹类捆扎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蟹类质量安全,促进蟹类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源头监管。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渔业生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产养殖主体的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上市蟹类捆扎行为,确保养殖主体对上市蟹类捆扎包装应当符合产品储藏、运输、销售要求,要压实养殖主体第一责任,严格执行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不应超过单体总重(包括捆扎物)的5%的捆扎包装标准,同时,捆扎包装物应采用绿色、环保材质的捆扎带(绳)、橡皮筋等材料,减少废物量。二、完善生产记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渔业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蟹类养殖主体日常生产管理,指导养殖主体建立健全完善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加强对蟹类养殖生产过程中《水产养殖销售记录》的监督检查,规范销售记录填写,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确保来源可溯。生产主体不应按进货商、批发商要求或其提供的材料而任意捆扎包装。三、强化市场管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农贸市场举办者及其经营户签订诚信经营、明码标价,计量规范的自律承诺书,并在市场的醒目位置公示;督促农贸市场举办者在显著位置设立检定合格的公平秤,落实专人管理;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并完善消费投诉机制,及时处理调解市场各类消费投诉;指导农贸市场建立经营户信用评价制度,对违反市场管理行为的经营户,纳入市场“红黑榜”进行公示。  四、严格执法打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渔业生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过度捆扎包装,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过度捆扎包装,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强化执法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五、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水产品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做好蟹类生产经营活动协调、监督、自律工作,引导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要求进行捆扎包装,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在行业内形成人人守法、个个诚信良好氛围。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渔业生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蟹类规范生产、经营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强化蟹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主体的责任担当,引导养殖户按《青蟹包装规范》(见附件)等规范标准实施蟹类捆扎。同时,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画、发放告知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向生产者、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其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自律能力。尊重并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消费的监督作用,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形成人人关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附件:青蟹包装规范38号附件--青蟹包装省标.pdf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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