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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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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认真做好2020年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保障农民收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宁波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的设施意见》(甬党办〔2016〕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积极整合农业保险和渔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公平、普惠、重要性以及先保成本、再保收益原则,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规范险种开发与试点行为,推进“米袋子”、“菜篮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益保险,试点开展高投入高收益农业产业“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或纯商业保险,逐步建设广覆盖、多层次、高标准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保险需求。二、主要目标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将青蟹、泥螺、罗氏沼虾、香榧等水产养殖和特色农业纳入农业保险范围。积极开发创新性险种,推出青蟹气象指数、泥螺气象指数、罗氏沼虾气象指数、香榧气象指数、毛竹气象指数和草莓气象等新险种6个。探索开展水稻和小麦等主粮作物“完全成本+收益”保险,探索开展红美人柑橘和阳光玫瑰葡萄2个高投入高收益农产品“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或纯商业保险试点,进一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三、主要任务(一)启动农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整合。按照统筹整合、提高效率的要求,全面统筹整合原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渔业保险专项资金,在优先确保“米袋子”、“菜篮子”基本保障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种植业、林特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业服务业、休闲农业及乡村手工业等八大乡村产业保障水平,确保财政在农业保险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二)开展主粮作物“完全成本+收益”保险。推出水稻、小麦两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完全成本涵盖投入品成本、物化劳动成本以及耕地地租成本,收益保障控制在完全成本的10%以内。成本保险部分财政补助水平仍按原标准执行,收益保险部分市级财政保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5%。(三)开展创新性险种开发。针对部分农业产业受气候变化影响大、定损难等现状,计划推出青蟹气象指数、泥螺气象指数、罗氏沼虾气象指数、香榧气象指数、毛竹气象指数和草莓气象指数等6个新险种。各区县(市)农业保险协调办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意见,听取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诉求,充分利用历史信息数据,合理制定险种开发方案,科学设计新险种保额、费率、保费分摊比例以及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统筹考虑行业重要性、成本以及收益等因素,统筹平衡相关产业财政补助水平,科学确定保障水平与保费分摊比例,原则上创新性险种与基础险种市级财政补助水平基本一致。险种开发申请文件与新险种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于5月底前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四)开展“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试点。2020年,选择象山县、慈溪市分别开展红美人柑橘、阳光玫瑰葡萄“政策性保险+商业附加保险”或纯商业保险试点。对政策性保险部分财政补助水平仍按原标准执行;对商业附加保险部分,市级财政在试点期间安排最高不超过保费10%的补助,试点结束后,市级财政不再安排补助资金。相关经营机构深入开展调研,编制险种开发可行性报告。象山县、慈溪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初审后,会同承保经营机构于5月底前将险种开发申请文件与新险种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五)探索推出渔船综合保险。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渔业捕捞现状与特点,采用“渔船安全责任险+商业附加保险”的模式开发渔船综合保险,以替代现有的政策性渔船保险和船员保险。原则上渔船安全责任险财政扶持水平与当前渔船、船员保险总体保持基本不变。渔船安全责任险主要包括渔船船身险、船员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三部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新办法推出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六)修订完善人身意外相关保险。相关经营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雇主责任险、临时雇员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进行修订完善,提高保险保额,增加保额档次,设立12万元、22万元和33万元3个保额档次,扩大经营主体选择余地。按照费率0.18%标准测算保费,对不同档次保额,市级财政分档对保费进行补助。相关经营机构在5月底前完成条款修订后,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七)开展试点期满险种绩效评估。2020年前已开始试点、且试点期已满3年的险种,试点地农业保险协调办会同相关经营机构做好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在10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交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市农业保险协调办组织生产技术、财务、农业保险管理等方面专家对险种试点绩效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在全市推广。(八)开展农业保险现有险种完善。相关经营机构对现有险种承保比例进行测算,对承保比例累计三年低于20%的险种,进行保额、保险责任、理赔标准、费率等要素调整,调整后仍难以有效提高承保比例的险种,退出市级财政补助目录。相关经营机构在5月底前完成要素调整方案,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审核。年底对投保比例再次进行测算,比例明显提高的险种予以保留,比例无明显提高的险种退出市级财政补助目录。(九)启动农业保险信息化平台建设。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平台,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在保障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和商业秘密安全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相关数据实时导入农业保险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分析和网络化管理。(十)完成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委托第三方对2019年度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将审核情况通报各区县(市),并拨付结算资金。各区县(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在收到市级资金后2个月内完成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资金结算。完成“抗疫保供”叶菜类蔬菜临时价格指数保险理赔与资金结算。两项资金结算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十一)开展县级农业保险协调办工作评价。各区县(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对照农业保险工作考核办法,围绕组织落实、规范管理、资金保障、保险覆盖、农户满意度等5方面内容组织开展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十二)开展经营机构绩效考评。围绕承保网络体系建设、农业保险创设能力、规范化建设、承保理赔服务能力、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各经营机构完成年度工作自评,评价报告在12月底前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十三)谋划2021年新险种开发。各区县(市)农业保险协调办会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深入开展调研,统筹兼顾产业生产特点与行业重要性,科学设计新险种各项要素。9月底前将新险种开发申请文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业保险协调办,联系人:岑丞,联系电话:89186281。附件:附件1.docx附件2、附件3.docx1.2020年宁波市农业保险品种一览表2.险种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3.宁波市农业保险新险种开发申请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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