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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宁波大学梅山校区(1#北楼、1#南楼、1#东楼、2#楼、4#楼)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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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政策文号:甬建发〔2017〕195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编号增加建筑所在地区编号的通知》(建科综函〔2016〕9号),结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宁波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标准细则,我委组织开展了“宁波大学梅山校区(1#北楼、1#南楼、1#东楼、2#楼、4#楼)”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评审工作。经审查、公示,宁波大学梅山校区(1#北楼、1#南楼、1#东楼、2#楼、4#楼)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现予公布。附件: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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