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各部门的督查,完善督查督办机制,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建立重大督查问题清单,强化执行过程管控,严格对账销号,确保工作不漏项、有人盯、能落实,推动工作更好更快落实。第三十二条 强化牵头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牵头部门应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相互沟通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牵头部门应说明协调过程,列明分歧所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据,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副秘书长及时研究解决。各部门应建立不同层级的直接沟通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第三十三条 督查检查工作主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的落实,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更多关注改革发展、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源头、总量和频次,制定并严格实施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对未纳入计划而确需开展的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未经审核批准,各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注重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方式方法,更多采取“四不两直”“互联网+督查”等方式,着力解决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断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切实加强对内容的审核把关,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负面舆情。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开展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展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依法依规,限时办结,全面提高办理质量和落实成效,努力把每一件建议和提案办得让代表委员满意。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2345政务热线和网上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人民政府学习会制度。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委的重要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二)组织开展“学法进行时”,学习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法规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四)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当月市人民政府各条线主要工作,研究部署下月市人民政府主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交流或研究处理的事项。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学习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采取专题学习的形式。市人民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生态、社会管理等知识。第五十一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需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于会前向市委报备。提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确定。市人民政府学习会的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报秘书长确定。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和市人民政府学习会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的,应向市长请假。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或列席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秘书长审核,相关副市长会签后,按程序报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实用的会,控制会议规模、规格。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应由市人民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除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办理。各类会议要严肃会风会纪,不准在会场打电话、玩手机(其他电子产品);不准在会场随意走动;不准在会场批阅、处理与会议无关的文件材料;不准在会场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准迟到、早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第五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协商一致的,附具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说明办理过程,提出办理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同无意见。第五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决定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照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可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再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禾外出和休假,应事先向市委书记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备,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禾外出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委报备,并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禾外出和休假,应事先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离禾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离禾外出和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离禾外出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支出,开展预算绩效考评,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清廉机关。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带头执行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学习制度,不断提升领导班子塑造变革的能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强化系统观念、战略素养、前瞻思维,不断提高谋划能力、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第七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嘉政发〔2017〕12号)同时废止。嘉政发〔2022〕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