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十七)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市区的资金由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列支,其中区所属单位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三十八)凡节能减排未达标、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保事件的民营企业,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奖励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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