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07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12〕98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配足配强行政管理人员,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二)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教育、专门培训相结合,建立科技(知识产权)、人力社保、教育、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体系,重点培养从事专利代理、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信息服务等实务工作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学科、专业,依托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培养懂专业、懂法律、精通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开展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培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三)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优化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布局,引导各类知识产权信息、人才、服务在全市范围内流动,促进知识产权咨询代理、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投资融资、法律服务、托管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向市场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提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水平。(四)强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体系。以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为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进市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六进”宣传活动。以试点示范学校为抓手,深入推进学生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期刊、电视、电台、网络等传播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地推动专利的宣传普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五)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1.对获得授权的各类专利予以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前三次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2.对被认定为各类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和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被认定为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补助,同一企业不得重复补助。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支持,具体参照《嘉兴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实行。3.对被列为市专利示范镇创建单位、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基地)及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镇、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建立向全市开放的公益性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适当补助。4.在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专利技术实施转化项目,项目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5.对经国家、省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标给予奖励。对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且年度出口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6.对牵头制订(修订)或作为主要承担者制订(修订)并完成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七、其他(一)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和不重复补助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不叠加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其他条线政策的,由企事业单位选择一个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以上各项涉及财政支出的,按归口部门资金支出渠道不变,并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二)本意见中已有实施管理文件的条款按已有文件执行;未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的,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9〕6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嘉政发〔2012〕9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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