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企业优惠政策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17〕41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二)本意见所称“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实体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企业。(三)本意见自2017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信委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3号)同时废止。嘉兴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嘉政发〔2017〕4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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