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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增加对农民自主创业的资金供给,优化农民自主创业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民创业增收,加快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一、基本原则(一)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象范围、操作流程和条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二)政府引导,平等协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研究制定和操作实施等工作,加强指导服务和管理监督,积极发挥行政推动作用。同时,充分尊重借贷双方的自主选择权,坚持以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为前提,实现双方互利共赢。(三)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这一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不断增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农民生产经营的贷款支持。同时,要注重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与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等工作的结合,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四)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性很强,既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选择条件相对成熟、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视具体情况逐步在面上推开。二、试点内容和办法试点仅限于嘉兴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主要内容如下:(一)农村住房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村房屋权利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二)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在农村住房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农村房屋权利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住房抵押登记,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三)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辖区内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并经过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四)宅基地所有权处置。由需要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款的农村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农村住房座落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的承诺,并出具书面证明。三、实施要求(一)健全组织,明确责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办、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经济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嘉兴银监分局和省联社嘉兴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一个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推进此项工作。具体由市委农办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农村住房的产权登记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由省联社嘉兴办事处负责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审查、发放、管理,其他单位承担相应的协调配合和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二)确定试点,加快实施。初步确定首批试点在秀洲区、嘉善县各选一个村,要求在2007年11月底前做好试点村确定、试点方案制定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两个村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实施。(三)加强协作,营造氛围。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有利于农民创业增收的原则,用创造性的思维妥善予以解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这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实施办法和成功典型,营造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这项工作的良好氛围。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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