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积极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完善城乡交通公共服务体系,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是大力弘扬“三思三创”精神,全面实施“六个加快”战略部署,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促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虽然宁波市区已经全部实现公交一体化,部分县(市)城乡客运一体化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发展不平衡、网络不协调、衔接不顺畅、设施不完善、经营不集约、服务不规范、政策不配套等问题仍然突出。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城乡客运发展方式,坚持“公交优先、城乡一体”,建立完善“城区-县乡-镇村”三级城乡客运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相互衔接、布局合理、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运行机制,推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真正让群众享受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成果。(二)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率达到95%以上,行政村班车通车率达到99.8%。基本实现城乡客运发展更加协调、网络衔接更加顺畅、政策保障更加到位,服务广度和深度逐步提升,服务质量显著改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1.基本建成覆盖全面、功能明确、层次分明、衔接顺畅、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体系,城乡客运集约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2.基本建成公交和直达班线相互补充的县(市)到市区的市域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及其他客运方式,市域客运网络公交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5%以上。3.基本建成能力充分、方便快捷、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城乡公交网络,县(市)城区、卫星城公交网络覆盖主要乡镇、村,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行率达到50%以上。4.基本建成布局协调、有机衔接、无缝换乘的城乡客运站场网络,建成市区综合客运枢纽和城乡客运换乘节点,中心镇100%建成客运站或公交回车场,行政村及公路沿线自然村100%建成候车亭或招呼站。(三)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城乡协调。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结构合理、网络优化为着力点,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强城乡客运有序衔接。2.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将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服务一并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土地等政策扶持力度。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要求,切实落实客运主体属地政府责任。3.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根据发展条件和需求特征,采取发达地区“公交化”、一般地区“规范化”、偏远地区“灵活化”,不搞“齐步走”和“一刀切”。对城乡客运一体化内容实行分类统筹,开展试点先行,分阶段实施。4.坚持统筹协调、资源整合。对城乡客运企业、线路、场站等资源进行功能整合和系统布局,提高集约化、组织化水平,实现城乡客运线路网络化、经营主体公司化、运营方式公交化、票价优惠均等化和服务标准规范化。三、主要措施(四)进一步加强城乡客运统筹规划1.加快编制城乡客运发展规划。各县(市)要抓紧制订“十二五”城乡客运统筹发展规划,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互相衔接、配套完善。2.加快城乡客运站场规划衔接。优化城乡客运场站布局和衔接,利用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各种站点设施,逐步形成市区综合客运枢纽、市域客运换乘节点、县域客运换乘中心有机衔接的多级站场网络,加快实现城市、城乡客运的无缝换乘。3.建立规范城乡客运管理标准。制订城乡客运技术规范与服务标准,进一步完善城乡客运标准体系,实现城乡客运与城市公交服务标准和政策保障的有效衔接。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城乡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进一步规范城乡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五)进一步推进城乡客运市场结构调整1.统筹客运经营结构调整。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采取到期终止、依法收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等方法,整合城乡客运经营主体,引导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一是国有经营。鼓励国有公交企业参与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优先录用原从业人员,实现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统一。二是联合经营。引导原有经营主体联合组建新的城乡客运线路公司,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承包经营,禁止挂靠经营,实现同一条客运线路业务整合、服务统一、组织集约、竞争有序。三是股份改造。鼓励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客运线路经营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采取收购、并购、入股等市场化手段,实现股份制经营、公司化管理、营收共享、风险共担。2.构筑市域大公交网络。建立与中心城区联系便捷、可靠的公交系统,逐步实现中心城区与县(市)公交线网布局的有效融合。县(市)到中心城区的市域客运一级网络分阶段实施公交化改造,积极发展跨境公交,构筑公交和快客互补的市域大公交网络。条件成熟的县(市)要加快建设与中心城区无缝衔接的公交换乘体系。市本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同步实施市区至县(市)的公交化改造。3.拓展区域公交覆盖面。各地应积极发展“全域公交”、“镇域公交”、“毗邻公交”等城乡公交一体化新模式,促进城乡客运网络有效衔接和区域融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对所有农村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改造,县(市)城区公交网络覆盖中心镇和中心村。卫星城镇加快建设镇域公交,发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示范效应。相邻县(市)加强合作,协调开辟毗邻公交,覆盖沿途乡镇。公交化运作的农村客运班线实行特许经营,参照城市公交享受财政补贴。实施收购要保护既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补偿奖励资金,并按车籍地纳入当地公共财政预算。县(市)境内班线公交化补偿和奖励资金筹集方案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六)进一步提升农村客运普遍服务能力1.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加快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实施县乡公路等级改造。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农村港湾式停靠站、招呼站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至2015年,港湾式停靠站达到6000个以上,乡镇客运站达到50个以上,配套建设一批公交首末站和回车场。2.增加农村客运建设投入。各地要确立农村客运的公益属性,积极安排农村客运站场建设管理和安全设施资金。加大对纳入交通基本建设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的农村客运站项目的配套资金补助。港湾式停靠站建设和补贴资金纳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预算。建立“乡(镇)为主、市(县)补助”的农村客运站、停靠站管养长效机制。3.优化农村客运网络布局。各地要积极解决农村地区居民的基本出行问题。一是新辟、改线、延伸现有农村客运班线,扩大服务范围,提高较大自然村的覆盖率。二是改革农村客运线路管理方式,推行偏远地区农村客运“灵活化”经营。三是推进城镇化水平和居民出行密度较高地区的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行、规范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四是有条件地区大力发展镇村公交,建设农村客运“零换乘”网络。(七)进一步加大城乡公交扶持力度1.制订城乡公交财政补贴政策。建立规范的城乡客运成本费用评价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特殊群体乘车优惠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支出等政策亏损,不能完全通过价格补偿的由政府给予合理补贴。公交客运企业增开城乡公交线路和优化车辆结构,对新增或更新符合标准的公交车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交通部门制定。2.完善城乡公交客运票价体系。综合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立合理的城乡公交票价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公交同标准同票价。实行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结合地方公共财政补贴情况,实施特定的票价优惠政策。3.鼓励城乡公交科技信息服务。建立城乡客运综合信息系统,加快“运站”联网、“站企”联网和车站互联,实现线路、班次、车票、实载率等信息共享。推广智能化调度和IC卡系统,推行城乡公交“一卡通”、“城乡通”。推广新能源、新技术车辆,大力发展低碳环保交通。四、工作要求(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发改、财政、国土、公安、规划、环保、安监、工商、税务、宣传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协调管理和分级负责。(九)实施考核评价。城乡客运统筹发展列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客运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建立健全城乡客运服务质量规范和质量考评体系。(十)落实要素保障。城乡客运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乡客运场站用地保障,纳入城乡客运发展规划的客运枢纽、换乘场站、乡镇客运站、保养场、停车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和保障用地。经规划确定并依法取得的城乡客运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挤占,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12日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