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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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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按照“减字当头、优字为要、治字为本”的方针,以充分激发社会活力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基点,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和政府职能,着力创新制度,变革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勤政廉政。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以下总体目标:——行政理念进一步更新。各级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意识增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效率政府、透明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讲诚信、负责任、重服务成为政府及各部门的日常行为规范。——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明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职能边界,明显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间,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市场准入等微观事务管理,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促进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创新。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引入标准化的质量方针,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联合审批机制,实现行政审批标准淘汰落后、引领发展的作用,切实推动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变“严入宽管”为“宽入严管”,变“注重审批”为“注重服务和监管”。——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审批职责交叉、分散的现象得到遏制,投资项目、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的审批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的长效治理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的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和联合办理等机制及其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并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二、主要任务(一)做好审批事项的“减法”,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环节和前置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对行政审批事项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规范。原则上行政许可事项以依法规范为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清理削减为主,公共服务类事项以转交给社会自我管理为主。——事项清理。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已取消或要求取消的,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按程序予以取消;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能够有效治理、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领域,政府要退出;法律法规、国家部委和省政府规章已经取消,而我市通过地方立法自行设定和连续两年无人申请办理的“零办理”事项,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环节和前置条件清理。要按照“规范、减少、调整”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地方政府和部门自行设定的环节和前置条件,一律取消或者调整管理方式;虽有法定依据,但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应改变管理方式;针对同一管理对象,不同部门审批事项互为前置条件的,应理顺审批流程;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或者本部门其他审批事项中已经审核把关的审批环节或条件,不得重复审核。——事项规范。保留的事项,在环节和前置条件清理后,要及时修订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并重新公开。依法新设的和从上级部门承接的事项,要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编写规则》编制单个事项行政审批标准,并对外公开。(二)加大力度推动“放权”,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要求下放行政审批权。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要在已有基础上,切实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依法交办、委托、延伸机构等多种方式,下放行政审批权或减少审批层级。凡是中央和省已明确下放县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一律下放;县(市)区有需求的行政审批权,要创造条件下放;属于县级政府部门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级部门要减少层级,程序性转报上级部门或直接委托县级部门终审;投资领域的审批权限要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能放则放”的原则和一级政府层面整体完成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对等配套下放行政审批及相关联的管理权限。(三)继续推进项目审批的“简化优化”,实现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运作机制建设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和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深入总结以往项目审批环节和流程简化优化、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建设经验,在此基础上,重点实现以下几方面的突破:一是强化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实现常态化运作。进一步完善以“6+1”、“9+X”会商会审和分级协调为核心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联动与合作,增进审批职能部门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6+1”、“9+X”会商会审会议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实时跟踪项目审批进度的信息网络,加强对项目审批效能的评价和督查。二是继续简化审批环节,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在继续简化项目办理环节的基础上,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时办理、限时办结”的要求,将涉及项目审批的各环节统一整合为立项前期会商、设计方案会审、施工图联合审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4个阶段,实行审批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重点探索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制度。三是简化优化以“招拍挂”获取土地项目的审批流程。土地出让之前,对出让土地进行评估论证,确定出让土地周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范围,出具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并在“招拍挂”后,组织相关部门为业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四是开展重大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组建代办员队伍,根据项目单位需求,开展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四)强化对行政审批的“治理”,建立完善集中审批、审批问责等一系列制度。一是完善集中审批制度。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工作,建立完善“批管分离”体制,理顺内部职能配置,切实做到“两集中、两到位”,即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处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到位。力争达到省政府提出的“行政服务中心既能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比例,要由现有的70%左右提高到90%”的目标。二是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度。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有效的问责和追究制度,加强对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审批权力规范高效行使。三是推动行政审批权力网上运作。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化建设投入,完善网上审批暨电子监察系统功能,实现市级部门之间以及市、县、镇三级网上审批联动,逐步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受理和办理,以技术手段约束行政审批权力。四是重新设置调整部门专业分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要求,保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市科技分中心、市公安车管分中心三个分中心;将市房地产交易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作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分中心;撤销市交通分中心、市教育分中心、市公安出入境分中心,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大楼。(五)继续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实现行政审批规范化、便利化。一是总结推广行业联合审批标准。要总结文化娱乐业、餐饮业等六个试点行业联合审批标准建设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行业联合审批流程,建立完善“一窗受理”、“联合审图”、“联合踏勘”、“信息共享”等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行业联合审批标准扩大到其他行业。二是继续探索特定区域和项目的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要根据区域发展定位和总体规划要求,探索特定区域的审批标准和运作机制,以区块为单位,统筹考虑地下空间建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人防设置等相关指标,变“单体把关”为“区域总体把关”,达到总体的协调平衡;统一办理区块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审查等审批环节,做深项目前期,简化单个项目的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史街区、道路综合整治等不能对照现有法规开展审批的项目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行业门类等特定项目的具体性质,研究不同审批标准和简化的审批路径,变“事中把关”为“事前把关”。三是创新工商企业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方式。整合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审批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在此基础上,建立商事主体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设立企业的审批制度和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设立社会组织的审批制度。(六)大力推进社会中介机构改革,建立中介服务公平竞争机制。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按照政企分开要求,改革行政部门与从事中介服务活动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利益机制,实现彻底脱钩;按照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要求,放宽社会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社会中介机构,开放服务市场;按照加强监管、规范服务的要求,公开服务时限和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诚信体系。重点要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培育,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建立政府招标购买中介服务等制度,着力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的规范高效。三、实施步骤市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3年7月底前):动员部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制定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重点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清理、削减、规范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规范完善集中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既能受理又能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达到90%。第二阶段(2013年底前):组织实施。全面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重点完成五项任务:一是“6+1”、“9+X”会商会审制度常态化运作,立项前期会商、设计会审、施工图联审、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环节切实优化整合;二是开展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并建立相应机制;三是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的清理规范,建立中介服务的诚信体系,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四是杭州湾新区特定区域和项目的审批标准及运作机制建设试点取得突破;五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第三阶段(2013年底~2014年6月):巩固提高。市审管办会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难度较高,任务设计不周密的改革工作要进行合理调整。按照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各部门要做好有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或者提请市政府清理、修改、废止有关规章,或者提请市政府建议市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巩固深化改革的成果。四、保障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改革深入推进。(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尤其是部门中层,要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推动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政府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意义,自觉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改革,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转变理念,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立足点,积极投身改革实践,以创新思维落实改革任务。(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进一步配强工作班子和工作力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改革工作的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三)周密部署,搞好衔接。深化改革工作要充分考虑当前自身实际,制订周密工作计划,创造条件,有序推进。同时也要及时关注跟踪上级政府的改革动态,积极做好与上级政府的改革衔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改革进程及时做好审批事项的承接、调整工作。(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落实本意见,坚决反对和防止形式主义。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个别进度迟缓、成效不明显的部门,要责成认真整改,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29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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