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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甬政发〔2015〕12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核准、市核准和县(市)区核准。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六、项目核准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核准服务效率和水平,不得出具前期工作复函,取消项目核准咨询。七、市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加强对县(市)区核准与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核准与备案行为。县(市)区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九、本核准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4日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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