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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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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119号)要求,为全面推广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及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标准地”制度作为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审批作为审批制度改革迭代升级的重大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投资环境,争创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新优势。二、总体目标加快推行全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2018年底前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实行新增工业用地的30%以上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鼓励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后积极参与承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化配置。打破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明晰土地出让的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税收等系列标准,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市场化方式招引遴选高质量的项目。坚持改革降成本。土地出让前,由政府负责完成相应地块的规划环评、节能审查、涉水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坚持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坚持全流程监管。以企业承诺履约情况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快推动土地要素资源向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风气。四、重点任务“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分为三个实施阶段:一是土地“招拍挂”前,编制控制性指标并完成区域所有评价工作;二是企业承诺审批阶段,健全出让指标体系并鼓励实施企业承诺审批方式;三是项目建设及投产阶段,加强后续核验及监管。(一)第一阶段:重点是统筹编制控制性指标和统一办理前置性审批环节。1.统筹编制区域整体控制性指标。依据整体控制性详细规划,分类制定控制指标(见下表)。控制指标可以依据控制性详规中的控制单元相关指标为主编制,控规单元在区域内总量控制,实施动态平衡。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指标类别具体项目指标类别具体项目产业类1.项目准入规划类13.容积率2.投资强度14.建筑密度3.亩均税收15.建筑高度能耗类4.能耗总量16.红线退界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7.交通条件6.单位水耗工业增加值18.停车位环境类7.规划环评(环境容量)规划类19.绿地率8.水土保持20.用地性质9.单位排放增加值21.基本水面率建筑类10.区块整体建筑风貌配套类22.公共水电设施11.地下空间及人防设置23.通讯通邮设施12.沿路建筑控高24.年径流总量控制率2.统一办理前置性审批手续。在区域总体平衡前提下,对区域能评、区域规划环评、区域水评、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和迁移、文物影响调查等区域评价,集合若干个地块打包进行审批,减少后期论证、调整时间。在项目业主取得土地后,按标准直接进入方案设计,程序性办理审批手续。3.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在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拟出让地块各项指标具体值基础上,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二)第二阶段:重点是针对具体项目实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的审批模式,建立“标准地+承诺制”联动机制。1.编制项目审批报告指南。在满足区域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对获得“标准地”并已明确项目具体类型的,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方案开展审批指南编制工作,将各项审批规范纳入该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并明确需要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2.各职能部门制定审批标准。在编制完成具体项目的开发建设标准基础上,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准入要求及项目实际制订审批标准承诺书,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审批“零等待”、监管“零容忍”的原则,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审批。企业可以对须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进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进行承诺,按照相关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无任何异议或问题的,各职能部门一次性完成承诺事项审批,企业在承诺范围内即可开展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若有变更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对未承诺事项,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三)第三阶段: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标准地+承诺制”全周期监管体系。1.开展项目联合竣工核验。项目竣工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牵头部门,并会同同级发改、经信、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单位,根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合格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并注明达产复核的期限;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指定牵头部门,根据能耗、环境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通过复核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复核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竣工核验、达产复核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予以处置。2.探索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一票否决”式信用联合惩戒。建立“标准地+承诺制”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录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五、工作步骤(一)研究探索阶段(2018年2月~2018年6月)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区块内,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标准,确定首宗工业用地出让地块。(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年6月~2018年8月)明确奉化区、余姚市、象山县三地为改革试点,全面实行“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研究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一套“标准地+承诺制”制度体系。(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2月)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完善“标准地+承诺制”实施方案,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模式。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最多100天”改革协调小组,建立“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重点研究协调制度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市级其他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县(市)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承诺制”企业承诺、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设定标准化、可量化、可统计、可追溯的系列信用评价指标,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提炼,尽快推广“标准地+承诺制”模式。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1日yzbf83.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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