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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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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于2021年1月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服务2.0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原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归并至市平台。(二)市平台于2021年1月上线,各区县(市)可向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市大数据局申请归并并试运行,2021年6月底前完成归并,试运行至2021年12月底。(三)2022年起全市全面实施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新指标体系),实现全市流动人口积分申评工作服务项目、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流程“五统一”。二、新指标体系主要内容新指标体系按“市级共性+区县(市)个性”模式设置。市级共性指标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基础评分项目,共7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第二部分为加分项目,共8个指标项,总分50分。第三部分为扣分项目,共3个指标项。区县(市)个性指标总分为30分。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申请人所在区县(市)应用。各区县(市)要认真研究个性指标,制定包括个性指标构成、市级三级指标、各地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等内容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三、具体要求(一)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有关工作总体仍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执行,指标体系、运作模式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二)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各区县(市)流动人口管理办(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次年个性指标调整情况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备审。(三)市大数据局要加强与审核评分部门及其上级部门的对接沟通,打通壁垒,及时更新各类数据,稳妥推进自动赋分工作,实现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流动人口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一窗受理、全城通办”目标。(四)市流动人口管理办要牵头抓好市平台启用和新指标体系实施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不断优化市平台和新指标体系,修订完善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五)审核评分部门要落实审核评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收到评分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确保审核评分工作顺利、高效开展。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共性指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yzbf5.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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