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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各区(县、市)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医保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经办管理服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出台配套文件。市财政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收支管理。宁波市税务局按职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失能等级评估等相关工作,做好居家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相关待遇的数据共享。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护理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指导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做好工伤保险护理待遇的数据共享。市审计局按规定做好审计工作。(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引导,做好原有待遇享受人员的平稳过渡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深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五、其他事项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遇国家、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15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甬政办发(2022)3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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