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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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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部省属驻甬单位负责自我推荐。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报项目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如下:(一)形式审查。市评审办对推荐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二)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定额度的2倍之内。(三)陈述答辩。市评审办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入围现场评审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评定额度的1.5倍之内。(四)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市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名单。(五)候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会议评审。市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审委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前,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组建由市评审委成员组成的会议评审组,以投票方式进行评审。投票结果提交市评审委审查,确定初选授奖名单。(七)初选公示。市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附项目简介、标准化创新贡献成效等。(八)审定批准。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第二十条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市评审办函告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候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在会议评审环节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对初选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市评审委审查。 第四章授奖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对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定结果进行公布并予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50万元,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15万元。获奖单位是党政机关或群团组织的,不安排奖励资金。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第二十三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奖评优等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第二十四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称号,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称号的商业化运作。第二十七条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市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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