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港航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3日 政策文号:舟港口〔2020〕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港航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港航监管机制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局制定了《舟山市港航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0年1月13日               舟山市港航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港航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港航监管机制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舟山港航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水路运输市场、水路工程建设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舟山港域范围内港口企业、水路货运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企业是指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①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②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③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④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依法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港口服务企业是指依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以及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水路货运市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水路货运(含辅助业)的经营企业,包括水路货运企业、船舶管理公司和备案的船代、货代公司等。本办法所称水路货运市场有关从业人员是指有关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货运(含辅助业)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海务和机务等管理人员。对未经许可、备案擅自经营水路货运业务或辅助业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可参照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企业。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检测企业是指取得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并从事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市场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等。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港航行政管理部门通过采集水路运输市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并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行为。第五条水路运输市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和应用等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舟山港航行业(领域)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主管全市水路运输市场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监理、检测企业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各辖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水路运输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等级评定、信用档案建立、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和信用修复等工作。第七条局建立统一的舟山港航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机制。局有关部门、各辖区管理部门应按照部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共信用平台等应用平台运行要求,按各自职责及时归集水路运输市场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信用评价等信息同时报送局信用管理部门,由局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第二章 港口企业信用管理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八条局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舟山港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港口经营领域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全市港口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指导辖区管理部门开展舟山港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应用、修复等工作;(三)负责舟山港口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复核,信用评定的审核,异议处理,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修复、信用应用等工作;(四)落实部、省、市推送的信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等工作。第九条辖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辖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并组织落实;(二)具体实施从业单位信息采集、信用等级初评、数据归集、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工作;(三)实施部、省、市推送的信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等工作。第十条对拥有跨辖区作业点的港口企业,作业点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负责该作业点相关的信用信息采集、档案建立、监督抽查和信息通报,注册地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负责该港口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汇总和等级评定工作,并实施激励和惩戒措施。第二节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信用采集范围包括:(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港口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港口经营、理货经营及港口服务范围、主要设施设备基本参数、主要从业人员信息等。(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企业生产经营、规费缴纳、统计报表、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方面遵守港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三)生产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管理、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等事项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报送等情况。(四)良好行为信息。包括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港口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港口企业获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表彰记录或先进成果等信息。(五)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被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六)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认定条件,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1.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3.存在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4.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5.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七)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按照要求开展工作试点或参加有关活动或培训等情况。第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下列途径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过程中获取;(二)从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中介机构信息共享获取;(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交通、信用浙江等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推送获取;(四)通过港口企业自主报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获取;(五)通过对货物承运人、托运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或服务对象调查获取;(六)从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获取;(七)通过投诉举报核实后获取;(八)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第十三条港口企业的基本信息由港口综合监管和服务系统直接导出;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含通报批评)信息、荣誉奖励信息由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在接受行政处罚或荣誉奖励后一个月内,通过港口综合监管和服务系统如实填报(系统相关模块未上线前,可用纸质填报),填报模板见附件1。局港口管理部门和各辖区管理部门应结合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许可备案等日常工作,对港口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生产安全信息和失信信息进行采集。第十四条局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综合监管和服务系统导出信息进行审核,对缺漏项、错误项予以修正;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对港口企业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指导企业予以补充和完善。对在行业管理、安全监管、许可备案等日常工作中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局港口管理部门和各辖区管理部门应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核实。第十五条港口企业在相关信息填报或报送后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各辖区管理部门,后者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核实和更正。第十六条局港口管理部门和各辖区管理部门应将港口企业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如实开展信息填报;局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港口企业的信用信息填报实施监督抽查。局港口管理部门和辖区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时不得影响港口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涉及港口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七条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依托港口综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建立辖区港口企业信用档案,并落实专人负责录入和维护,保持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港口企业拒绝或阻碍信用信息采集活动的,辖区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将情况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上报局港口管理部门。第三节 信用分类分级第十九条港口企业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港口服务企业三个类型。第二十条港口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信用情况依次递减,分别对应信用情况极好、信用情况较好、信用情况良好、信用情况一般、信用情况较差。第四节 信用等级评定第二十一条港口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由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对照评分标准予以累计扣分或加分,评定信用等级,具体标准见附件2。港口综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相关功能上线后,由系统对照信用评定标准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的信用基础分值为1000分,得分等于或高于1200分的评为AA级;信用得分低于1200分,等于或高于1000分的评为A级;信用得分低于1000分,等于或高于800分的评为B级;信用得分低于800分,等于或高于600分的评为C级;信用得分低于600分的评为D级。第二十三条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将信用评分分为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况。当港口企业出现满足扣分或加分条件时,属地辖区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标准,实施信用扣分或加分。第二十四条港口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可视情予以特殊扣分:(一)港口企业自主填报或报送的信用信息经查实存在谎报、匿报等情形的,视同为不良行为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双倍扣分;(二)港口企业两年内连续发生3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可视情对该不良行为予以双倍扣分。第二十五条从事多种港口经营业务或服务业务的,信用评分视情累计记分。第二十六条港口企业每项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将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一)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无理由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二)主观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或超过规定时限未依法报告,经查证属实的;(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等有关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四)被信用浙江等管理部门信用等级标识为D级或信用较差级,或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的;(五)发生其他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港口形象事件的。第二十八条每年第一季度,局港口管理部门通过港口综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分别按照30%、30%、20%的抽查比例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和港口服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进行复核。第二十九条港口企业信用等级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金扶持、评先评优、年度核查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A的港口企业,可在同等法定条件下给予政策支持或采取以下奖励性措施:(一)职权范围内给予的政策优惠和倾斜;适用于信用承诺制办理许可变更、延续、备案等事项;(二)减少执法检查频率;(三)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四)优先推荐企业集体或个人参加各类先进评比。第三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AA的港口企业,除给予第三十条所列的政策支持或奖励外,还可享受以下奖励性措施:(一)免去经营许可变更、延续备案等事项的现场核查环节;容缺办理经营资质变更、延续、备案等;(二)优先享受科学技术、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资金补贴;(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C的港口企业,可依法对其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提高执法检查频率;(二)取消职权范围内给予的政策优惠和倾斜,撤销或建议撤销相关领域的荣誉称号;(三)取消参与评先、评优活动资格;(四)对许可变更、延续以及备案等事项进行重点审查,从严办理,不接受容缺受理;(五)从严实施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六)对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七)将相关失信信息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D的港口企业,除采取上述惩戒性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予以重点监管;(二)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三)符合严重失信条件的,列入行业失信“黑名单”,并报市信用办予以联合惩戒;严重失信名单列入按照有关法规执行;(四)引导市场慎重选择其相关服务。第三章 水路货运市场信用管理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三十四条局航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路货运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全市水路货运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在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等平台建成前,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实施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相关信用平台建设后按要求组织施行;(三)指导辖区管理部门开展水路货运市场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按职责实施信用信息复核、信用评定审核、异议处理、结果应用,落实信用守信激励和失信奖惩等措施;(四)落实部、省、市等有关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等工作。第三十五条辖区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辖区有关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上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并组织落实;(二)具体实施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等工作,向部级和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舟山航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数据;(三)按职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落实信用奖惩等措施;(四)落实部、省、市等有关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等工作。第二节信用信息采集第三十六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等个人信息;(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及其注册信息;(三)从业经历信息;(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表彰奖励;(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四)根据有关信用联合激励等要求列入的其它良好行为信息。第三十八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包括经营资质限期整改、经营资质预警等通报批评信息;(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三)国务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四)根据有关信用联合惩戒等要求列入的其它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因同一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通报批评等措施的,合并记录为一条失信行为信息。第三十九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包括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机关撤销的;(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包括责令停止无证经营;(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包括在水路货运综合治理等安全整治工作中被发现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行为的;(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五)国务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五)国务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第四十条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集:(一)在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成前,信用信息由各辖区管理部门记入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许可、处罚等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通报辖区管理部门;信用评价信息由辖区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局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局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反馈给辖区管理部门;(二)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成后,基本信息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良好行为信息、失信行为信息等由各辖区管理部门填报;信用评价信息由系统按要求产生;(三)各辖区管理部门应按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要求,及时向系统上报信息;(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原则上应当自辖区管理部门获取信息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或填报工作。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国务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公开期限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三节 信用评价第四十二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一般和信用低下。第四十三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按下列标准确定:(一)基本信息完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期限内累计达到1条以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或3条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或4条以上其它良好行为信息的,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为信用评价A级。(二)基本信息完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期限内累计良好行为未达到A级标准且不存在失信行为的为信用评价B级。(三)基本信息完整,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期限内累计一般失信行为不超过5条,且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为信用评价C级。(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公开期限内累计一般失信行为超过5条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为信用评价D级。第四十四条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已修复、变动或达到公开期限的,辖区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评价,经局航运管理部门审核,由局信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信用信息公开及联合惩戒等要求。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建成后,信用评价信息根据系统要求更新。第四节 信用评价应用第四十五条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各部门按职责予以落实。第四十六条对信用评价A级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一)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日常监管中合理优化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三)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等表彰奖励,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四)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等事项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信用承诺制”及优先办理等措施。第四十七条对信用评价B级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一)日常监管中视情优化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二)在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等事项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措施。第四十八条对信用评价C级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一)将从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辖区管理部门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双随机抽查比例按《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执行;(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三)限制参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四)在办理市级审批权限内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等事项时不得享受“容缺受理”。第四十九条对信用评价D级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应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一)将从业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辖区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双随机抽查比例按《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执行;(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三)不得参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四)在办理市级审批权限内的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备案等事项时不得享受“容缺受理”;(五)符合严重失信条件的,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向相关信用平台公开。第四章 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五十条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舟山市水运工程施工从业主体的信用初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汇总全市列入评价范围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二)对上季度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于本季度第一个月底通过系统上报省级有关部门;(三)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排名;(四)日常组织相关单位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抽检,并下发《水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意见书》;(五)年底对当年纳入信用评价项目进行年度审核补充打分,并及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六)负责对辖区内水运建设工程三级资质施工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第五十一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一)配合局规划建设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二)开展年度水运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标化工地、平安工地监督检查;(三)于下一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其他行为和对辖区内水运建设工程三级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反馈,并把扣分建议提交局规划建设部门。第五十二条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施工企业信用初评工作,主要职责有:(一)督促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二)配合局规划建设部门、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水运工程项目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三)年底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设单位评定表》进行完整性审核,盖章后报局规划建设部门。第五十三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履行信用评价主体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有:(一)制订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二)安排专人从事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完成水运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第二节 信用评价第五十四条舟山市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评价年度内承担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第五十五条纳入参评项目范围: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建设工程项目,评价年度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4个月。项目施工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相应纳入参评范围。第五十六条舟山市水运工程施工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以及通报、决定、会议纪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经从业主体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五十七条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信用评价台账管理,纸质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台账、奖惩情况、整改情况、每季度信用评价现场公示情况等。第五十九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和信用等级确认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五章 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六十条局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舟山市水运工程设计从业主体的信用初评(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一)汇总全市列入评价范围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二)对上季度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数据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于本季度第一个月底通过系统上报省级有关部门;(三)每半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排名;(四)日常组织相关单位对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抽检,并下发《水运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意见书》;(五)年底对当年纳入信用评价项目进行年度审核补充打分,并及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六)负责辖区内水运建设工程丙级资质设计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第六十一条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设计企业履约行为中的成果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一)配合局规划建设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二)于下一季度前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设计企业履约行为中与成果质量相关的失信行为和对辖区内水运建设工程丙级资质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反馈,并把扣分建议提交局规划建设部门。第六十二条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设计企业信用初评工作,主要职责:(一)督促建设单位于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二)配合局规划建设部门、市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水运工程项目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三)年底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年度《建设单位评定表》行完整性审核,盖章后报局规划建设部门。第六十三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设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履行信用评价主体工作职责,主要职责有:(一)制订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二)安排专人从事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完成水运工程项目信用评价管理台账;(四)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五)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第二节 信用评价第六十四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评价年度内承担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舟山市水运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第六十五条纳入参评项目范围:设计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在建水运建设工程项目。项目设计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相应纳入参评范围。第六十六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以及通报、决定、会议纪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经从业主体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的调查认定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六十七条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第六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信用评价台账管理,纸质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动态管理台账、奖惩情况、整改情况、每季度信用评价现场公示情况等。第六十九条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和信用等级确认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六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七十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舟山市监管范围内的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对本辖区内列入本年度监理评价范围的水运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二)对上季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审查;(三)对纳入本年度监理信用评价范围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并下发《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检查意见书》;(四)对辖区内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在本辖区水运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和监理人员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五)年底对当年纳入信用评价项目进行年度审核补充打分,并及时报送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年度汇总得分情况表;(六)有关监理信用评价管理的其它工作。第七十一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对监理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二)安排专人从事信用评价相关工作;(三)下一个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公示上一个季度监理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现场公示照片报送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四)配合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在建项目开展监理信用评价监督检查工作并落实整改;(五)负责填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复评。第二节 信用评价第七十二条舟山市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一)评价年度内承担舟山市内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舟山市内水运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第七十三条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范围、监理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施工工期不少于4个月的水运建设工程均列入信用评价。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第七十四条舟山市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七十五条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评价的程序为: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总监综合的自评结果、评价依据等进行初评,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总监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总监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第七十六条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和信用等级确认参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七章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第一节 具体职责分工第七十七条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舟山市监管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二)组织对辖区内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三)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四)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信用评价第七十八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适用范围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舟山市内水运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舟山市内水运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第七十九条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评价周期内实际试验检测工期不少于4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含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不属于上述工程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该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涉及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第八十条舟山市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监理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第八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第八十二条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和信用等级确认参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第八章 信用信息告知和公布第一节 信息告知第八十三条各辖区管理部门根据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决定对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扣分前,可以将失信行为具体内容、扣分标准等相关情况书面告知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告知书样式见附件3。告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辖区管理部门应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信用扣分。辖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途径掌握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即将发生变化,可能达到信用扣分条件或对信用等级带来较大影响的,可以提前督促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第八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采集的信用信息有误的,应在告知书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就异议内容提供相关证据。异议申请表式见附件4。第八十五条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经核实,异议信息确有必要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核销采集的失信记录;异议信息无须更正的,不予更正,并书面告知理由;(二)难以判定异议信息是否需要更正的或申请人不接受异议处理结果的,所在地辖区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局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第二节 信息归集公布第八十六条局职能部门对各辖区管理部门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应及时进行归集审核,确认后统一在局门户网站或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对信用评定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局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对提出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诉人。第八十七条信用评定后,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推送至部、省公共信用平台,归集数据同时报送局信用管理部门,由局信用管理部门推送至市公共信息平台。第八十八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永久公开,公众可通过省级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二)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转为诚信档案信息;(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转为诚信档案信息。其中,经营资质预警的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与预警期相同,期满后转为诚信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转为诚信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第九章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第八十九条依据国家、省、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4〕121号)、舟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舟山市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舟发改社会〔2018〕2号)等有关规定,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充分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第九十条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指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处理、披露的部门或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对社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第九十一条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指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探索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施惩戒措施。第九十二条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日常监管、评先评优、资金扶持、人员招录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省、市制定应用事项清单的,按照清单要求应用。本办法有特别应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可以查询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浙江http://credit.zj.gov.cn/)的信用记录,或者依法由市场主体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报告。第九十四条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或个人提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并在提交其他资料时一并提交。第九十五条局属各部门(单位)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一)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在局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过程中,将采购供应商、招投标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给予激励;对信用记录严重失信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二)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在局行政审批(备案)、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审查、提供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支持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容缺受理”、“书面承诺”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信用记录失信的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对信用记录严重失信的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任职资格。(三)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资质审核)行政管理中,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记录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减少现场检查及抽查的频次;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在资质审核时,列入重点审查对象,严格审核环节;对严重失信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可以约谈、公开曝光、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且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四)评先评优。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信誉等内容评定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依据政策法规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五)资金扶持。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依据政策法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第九十六条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报告应填写信用记录查询和信用报告使用记录表(附件5),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第九十七条局属各单位(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经依法查询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主体的非公开披露信息,未经信用信息主体授权,不得擅自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第十章 信用修复   第九十八条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自然修复是指不良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满5年后从所在主体信用档案中删除,视为自然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第九十九条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负责由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第一百条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以下信用修复认定标准的可以进行修复,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有具体修复条件的,从其规定:(一)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信用修复。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修复。包括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恶意拖欠服务费、恶意欠薪、无照经营、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一百零一条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各辖区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6);(二)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为和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三)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7)。第一百零二条各辖区管理部门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第一百零三条各辖区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8)。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将申请修复材料提交局有关业务部门。局有关业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信用修复,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一百零四条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局有关业务部门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9),告知不良信息主体。同时,报送局信用管理部门,由局信用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公示的信用工作机构。第一百零五条不良信息主体对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本单位提出异议申请(表式见附件10)。局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一百零六条“信用中国”网站上涉及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国家信用修复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省、市公共信用机构及交通运输部门门户网站的信用修复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权益保护第一百零七条水路运输市场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按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职责范围向相关单位或部门举报。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局信用管理部门会同局属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第一百零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局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局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可以会同局信用管理部门,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一百零九条局属各相关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如遇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2018年5月28日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印发的《舟山市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舟港航〔2018〕114号)《舟山市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舟港航〔2018〕115号)废止。 附件:1.港口企业处罚和荣誉信息填报模板.doc2.港口企业信用评分标准.doc3.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doc4.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doc5.查询信用记录或使用信用报告记录表.doc6.信用修复申请表.doc7.信用修复承诺书.doc8.不予修复告知书.doc9.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doc10.异议处理申请书.doc                         抄送:信用舟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1日印发舟港口〔2020〕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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