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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2004―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平湖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嘉兴市2004―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嘉兴市2004―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大对我市海洋渔业捕捞强度的控制力度,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2003年―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渔函〔2003〕6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3年―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海洋渔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和任务(一)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总目标。我市在2002年普查修正后登记在册的海洋捕捞渔船有1124艘、17448千瓦。根据省政府浙政办函〔2004〕17号文件要求,在2004―2010年的7年内,全市必须压缩国内捕捞渔船152艘、1824千瓦,到2010年控制在972艘、15624千瓦以内。(二)分阶段计划任务。1、2004年―2005年减船75艘、减少功率1300千瓦,分别完成总目标的49.3%和71.3%,其中:2004年计划减船45艘、800千瓦,2005年计划减船30艘、500千瓦。2、2006年―2010年减船77艘、减少功率524千瓦,5年内平均每年减船15.4艘、减少功率105千瓦。(三)分县(市)计划任务。各沿海县(市)2004年至2010年的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以各县(市)2002年渔船清理整顿后普查登记在册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基数,船数和功率数分别按13.52%和10.45%的比例进行核减,具体控制指标分解详见附表。二、严格要求,切实做好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渔船控制指标任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和监督管理;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二)分步实施,严格控制。1、制定实施方案。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本地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等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出2004至2005年每年减船数和减少功率数计划及2006年至2010年减船数和减少功率数计划,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从严控制和管理海洋捕捞渔船。一是禁止新增和进口在我市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旧海洋捕捞渔船再建造、更新改造的,渔船指标应在该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不含转产转业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捕捞渔船的船数和功率;非海洋捕捞渔船不得擅自改造为海洋捕捞渔船。二是重点压减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进行渔船主机的更新,淘汰后不得申请新建,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海洋捕捞渔船必须按核定的作业场所、时限和类型作业。三是对按《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到达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报废。3、上缴已核减的渔船指标。核减的海洋捕捞渔船数以转产转业和报废后不再从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数为准;压减的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数与《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反映的功率数两者之和为准。4、做好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这次换证的对象为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在册,且持有合法有效的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对按规定审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以及所持船检、登记、捕捞许可证书齐全有效,但2002年清理整顿后渔船数据库不在册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各地可在省、市下达的渔船控制指标内,一并纳入换证范围。这次换证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在(三)强化监督,定期结报。按照市里下达的控制指标,各沿海县(市)必须在每年的11月底前将本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书面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翌年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缴上年度本县(市)已核减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有效凭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上报全市的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并集中上缴沿海各县(市)已核减的海洋捕捞渔船的有效凭证。三、落实措施,确保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控制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是增强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养护渔业资源的关键举措。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务必从广大渔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出发,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海洋捕捞船网工具,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控制船网工具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建立健全船网工具控制工作责任制,各级有关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市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管理签发人制度,核发捕捞许可证,并按渔船主机功率贴附国家统一的功率凭证。凡违反规定审批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出控制指标所建造的渔船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赎买并拆除。(二)加大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是压减海洋捕捞船网工具的有效和主要途径。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各项措施,积极引导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海上运输等非捕捞行业转移。各沿海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支持力度;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划加大对转产转业基础设施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保全转产转业渔民未清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对渔业结构调整贷款的投放;工商行政部门要对转产转业渔民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活困难渔民的救济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渔民家庭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船的管理工作,各级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和买卖活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原件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舶的购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海洋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原件。要进一步完善渔船检验、登记、许可发证等环节的管理,切实推行沿海海洋捕捞渔船制造和更新改造监督预警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证造船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海洋捕捞渔船。(四)强化渔业执法,打击非法海洋捕捞活动。各沿海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意见》(国发〔1997〕3号)和省政府关于渔业执法机构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妥善解决渔业执法机构的人员和执法经费,加大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执法装备和手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渔业执法水平。要依法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打击和查处力度,强化渔业执法工作。(五)推进渔业管理现代化,提高渔船管理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建立健全渔船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推进渔船管理的现代化建设,提高渔船管理水平。附件:1.嘉兴市2004-2010年沿海各县(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分年压减数2.嘉兴市2004-2010年沿海各县(市)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指标控制数嘉政办发20045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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