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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5年09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4〕9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着力推进生态市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主线,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优化,限期淘汰水泥机立窑和粘土砖瓦窑,推进资源集约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到2005年底,全市水泥机立窑生产线淘汰50%;到2007年底,全部予以淘汰。到2005年底,全市粘土砖瓦窑生产线在2003年的基础上淘汰50%;到2006年底,每个建制镇最多保留1家(座);到2007年底,一律停止生产粘土砖瓦。   三、政策措施   (一)对在申报新型干法窑、粉磨站技改项目时已向省经贸委行业管理办承诺拆除,且2005年底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机立窑,必须限期完成拆除任务。   (二)对未承诺淘汰的水泥机立窑,在2005年底前主动拆除的,窑径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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