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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和建立缴费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浙政发〔2003〕26号文件精神,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在落实待遇调整机制的同时,建立相应的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并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一缴费年度每人4000元调整为每一缴费年度每人5000元。二、建立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费缴费标准调整机制。从2008年起,按享受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1元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每一缴费年度提高20元计算。具体缴费标准的调整和实施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发文明确。   三、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调整土地出让收入中提留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嘉政发〔2007〕50号)精神,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四、今后如遇国家征地政策重大调整、基金支付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被征地农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调整机制应作相应调整。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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