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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从土地出让金中筹措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06日 政策文号:嘉政发〔2004〕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市公益性项目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事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筹措部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范围与标准1、筹资范围: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包括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内,从2003年12月31日之后签订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的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是指各类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专业、零售市场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和信用社用地;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商业性办公楼、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涤等服务设施用地;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用地;含有上述用途的综合用地。2、筹资标准:市城市防洪工程包围圈内按出让金收入总额的7%、其他区域按出让金总额的10%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二、筹资方法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出让土地,其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筹资标准提取划转;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的出让土地,其出让金全额上缴各区财政专户后,由各区财政局(分局)按筹资标准提取,于次月10日前上缴市财政专户。三、有关要求1、严格标准。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定向返拨,包括市、区政府确定的封闭运行、自求平衡开发土地的区域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的定向返拨,以及经批准同意出让金返回单位用于缴纳养老金、安置职工、弥补负资产和单位搬迁的土地出让金的定向返拨,一律按筹资标准提取后的余额返回。为确保筹资政策的统一,各地一律不得开缓缴和减免口子。2、加强监管。市财政局对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各地应缴未缴部分,要通知限期上缴;对超期未缴的部分,在财政预算内资金体制结算时予以扣缴。3、合理使用。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体育、科技和会展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场馆建设。项目实施中要综合考虑在秀城区、秀洲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合理布局。4、认真落实。各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把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落到实处。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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