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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工程商业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筑业发展,根据省建设厅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舟山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优化保证金收取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险种。引导保险公司进入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完善担保制度,合理降低担保费用,促进建设工程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通过构建全方位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主要险种:(一)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二)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三)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四)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相应条款由有关管理部门另行规定。(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指导原则在建筑业引入综合保险是立足于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调动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的积极性,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主选择相结合,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着力完善配套措施,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服务、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由于建筑工程综合保险具有价值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等特点,并且缺乏历史经验数据,设立为期三年的试行期。三、实施范围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四、实施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央、省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工作部署,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舟山市建设领域实行工程综合保险试点。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也可采用缴纳保证金形式,两者具备同等效力。采用商业保险担保形式的施工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相关受益人为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均需经保险相关受益人确认,且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证保险的内容、保险金额和保险时限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重点推进。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自愿投保”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通过重点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市场运作,稳步开展。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在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时,可鼓励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负责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市场调研、产品研发、承保理赔、风控流程的制定以及险种的推广运行。条件成熟后,各家保险机构应采取市场化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相关业务,并在试点过程中根据保证保险经营管理特性,遵循风险选择原则,做好业务承保审核工作。各保险机构在承保活动期间,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管理机构,对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风险管控。(三)强化监管,加强联动。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在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期间,要加强对投保单位的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的企业,要公开曝光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信息,并记入建筑市场信息化平台。同时,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加强信息互通,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及时协调解决推行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有效防范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四)加强宣传,大力推广。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宣传,广泛开展工程保险、工程担保方面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专题讲座、专题调研、座谈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优越性,提高企业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认知度。宣传推广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健全建设领域担保体系,有效推进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舟山市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17〕23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各级建设管理、人力社保部门在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舟山市建筑业管理局产业发展科联系,联系人:吕相森,联系电话:0580-2620886。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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