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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包分、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工人工资的支付。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第三条 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附件4)。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5%(市政项目10%)(见附件5)。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合同工期(月)第五条 建设单位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转入总包单位设立的专户。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开工后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从工程款中抵扣。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第六条 工资性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工人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工人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工人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工人办理银行卡。第七条 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25日前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第八条 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包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工人个人银行卡上。第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工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工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第十一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工人工资支付清单(附件8)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6天内,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9)。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工人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建筑业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第五章 专户监管第十四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总包单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附件8)和《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1)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责令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定代表人、信用扣分。总包单位按照约定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有后续建设项目的将予以限制。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工人工资的,约谈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各类评先选优资格。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记入信用档案。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信息的,每出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按程序进行信用扣分;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公示。第十六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30日起施行。附件: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 5.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案例 6.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清单审核表 7.舟山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8.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9.无拖欠工人工资公示 10.撤销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021关于印发《舟山市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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