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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为适应持续、迅猛增长的新城义务教育入学需求,保证新城各义务教育学校按实际招生能力有序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舟政办发〔2016〕117号)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局2017年12月18日印发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舟教基〔2017〕52号)进行部分修改,具体如下:一、将文件第二部分“学区学校新生入学安排顺序”的最后部分“保证上述第一类入学对象在学区学校入学。第二类及以后的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安排”修改为:“上述各类入学对象视学区学校学额情况按类别先后顺序安排”。在第二部分最后加两个自然段:“作为过渡,2019年及以后的入学对象,在2018年11月30日前取得新城户籍,并且入学对象本人或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拥有新城户籍所在地房产且一直持有的,安排在学区学校就读。”“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信息发布和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8〕100号)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在招生上一年12月底和招生当年3月底,各发布一次相关学校的户籍学生入学的预警信息,以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购房迁户,让广大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二、在文件第九部分“关于学区调整”的最后部分:“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的招生范围,在市教育局每年4月发布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预报名登记通告》中公布。”修改为“新城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招生范围的调整,由市教育局在招生上年年底前公布。未作调整的,按《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新城区域新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部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调整方案的通知》(舟教基〔2018〕12号)及上年规定招生。”三、在文件第十部分“其它规定。”的最后部分:“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改为:“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舟山市教育局2018年11月6日舟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新城义务教育招生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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