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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出台背景市发改委《关于公布台州市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3]8号)为2013年1月制定,至2018年该文件已执行5年,在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尤其人工服务成本等有较大幅度上涨,相关政策和标准需适时调整公布。2018年2月12日,市发改委 市城市管理局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和《台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9号)等有关规定,印发了《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8〕23号),调整了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规范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定试行期一年,现试行期已满。经我委成本调查,组织召开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市区物业管理工作座谈会、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以及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商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正式制定出台了《关于台州市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三)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浙江省政府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等。三、主要内容《通知》具体规定了:(一)市区二级分级管理职责。(二)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和管理范围。(三)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分类管理、分等定价、以及定价原则等有关规定。(四)普通住房标准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五)物业服务收费实施优质优价规定。(六)物业服务费计费起始时间。(七)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前期监管及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要求等。四、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台州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本《通知》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住宅小区竣工交付使用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之间的物业服务。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 解读人: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电话:0576-88511513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3月21日    附件:市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普通住房类型服务等级基准价浮动幅度备注多层住宅(不含电梯)一级1.10±20%1、按住宅建筑面积计价收取(下同)。2、多层带电梯住宅,电梯运行等能耗费用单独按实另行分摊。二级0.85±20%三级0.60±20%四级0.35±20%高层住宅(含中高层)一级2.15±20%含电梯运行、水泵加压等能耗费用二级1.80±20%三级1.45±20%四级1.10±20%         区级普通住房前期物业费指导价标准,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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