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黄岩区部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批复》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根据现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规定,核准权限划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设区市核准;同时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坚持改革方向和已经付诸实施的改革办法,已经具备承接能力的县(市、区)享有设区市核准权限。据此,黄岩区政府向台州市政府报送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关于要求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请示》(黄政〔2019〕12号),认为黄岩区具备承接项目核准的能力,要求将黄岩区域内的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核准的权限下放给黄岩区。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广泛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起草本批复。二、主要内容及解读《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给黄岩区部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批复》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下放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现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规定,坚持改革方向和已经付诸实施的改革办法,已经具备承接能力的县(市、区)享有设区市核准权限。本着“简政放权”“能放则放”的原则,结合《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台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实施情况,审查认为黄岩区符合“具备承接能力的县(市、区)”情形。除一些特殊投资项目外,黄岩区享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确定的台州市级核准权限。二是保留部分项目市级核准权限。考虑一些投资项目的特殊性,部分项目仍需市级核准。主要为:考虑能耗、容量等指标总体把控,保留热电站项目市级核准权限;考虑项目建设的整体性,保留普通省道网(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规划省道)项目的市级核准权限;考虑项目的管辖权限,保留台州市管理的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艺术表演场馆项目市级核准权限。另外,考虑项目规划及建设推进的统筹性,保留相关跨区域项目的市级核准权限,主要是涉及跨县(市、区)的水资源配置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在跨县(市、区)河流上建设的项目;跨县(市、区)或有跨流域影响的城建项目;其他跨县(市、区)项目(如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项目,公路、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等)。三是建立完善项目核准统筹协调机制。《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审批的依据,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市、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黄岩区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四是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批复》要求黄岩区要改进完善项目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应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严格执行投资项目代码制、申报材料平台受理制、办件信息同步共享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赋码、并联审批、网上办结。项目核准文件一并抄送市发改委。五是严格落实投资项目监管职责。《批复》明确,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责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同步下移。黄岩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解读机构: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读人:卢中义 电话:885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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