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海市紫阳街周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政策文号:台政发〔2021〕26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12月15日—26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在临海市紫阳街一带进行跨年晚会取景拍摄工作。为维护拍摄期间空中安全,根据《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对临海市紫阳街周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14类。二、2021年12月13日0时至12月27日12时,以临海市行政大楼(28.86189194°N,121.14024190°E)为中心,半径15公里范围内设立为临时禁飞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进行临时性飞行管制。管制期间禁止一切“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施放,军事、警用等特殊任务飞行除外。三、请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开展的“低慢小”航空器操作人员和器具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行为。四、因拍摄活动所需的航空器,需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后,报活动安保组委会备案,可在规定区域及时间内飞行;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无人机型号、飞行区域、飞行时间、操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提供的申报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五、对于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制止、严厉查处;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台政发(2021)2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海市紫阳街周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doc台政发(2021)2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临海市紫阳街周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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