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建议书制度(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9日
政策文号:台质稽发〔2013〕138号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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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建议书制度(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1月19日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议书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建设,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执法打假工作的重要作用,有效地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的关系,加强质监稽查机构与行政相对人的密切联系,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规范质监稽查机构建议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稽查建议,是指质监查机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或者没有相应的罚则,及时告诫其加以改进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第三条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不涉及安全、非主观故意且尚未造成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质监稽查机构首次发现拟暂不予处罚的,向企业下达《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同时将建议书报送相关处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以便处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主动介入,帮助企业搞好整改。第四条 下达《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的行为,应当经行政执法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决定给予稽查建议的,应当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行政相对人的名称;(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三)行政建议的具体内容;(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建议的意见,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五)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日期;(六)执法机构所在行政机关印章。(六)执法机构所在行政机关印章。《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的内容,不得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干涉行政相对人合法的生产经营管理权,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其他正当权益。《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行政相对人,一份存档。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送达《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后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被行政告诫的行政相对人,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做好跟踪记录,将整改情况作为今后对该行政相对人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应下达《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一)产品(除食品外)标识标注不规范但未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二)产品经监督抽查,依据标准等技术规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证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报告,或需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但确因客观原因延误的;(四)投资新办企业,未经认证生产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五)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或按照未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六)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七)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八)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九)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及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十)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应当先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建议书》整改情况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对未整改到位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立案调查的,上述材料应当一并放入立案案卷中。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