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6日
政策文号:台财企发〔2016〕48号
有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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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财政局、经发局,台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加速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强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和市发改委共同制订了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2月21日附件: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加速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强市建设,根据《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台市委发〔2016〕42号)、《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92号)、《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2〕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台州市市级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市级制造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三条 使用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发改部门(以下合称事权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事权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除战略性新兴产业、循环经济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重点,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竞争性分配的方案申报及项目补助分配的申报,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并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组织项目补助分配的申报,加强市级项目储备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事权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事权部门、市财政局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竞争性项目的申报,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第四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工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第五条 支持对象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主要从事工业与信息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六条 支持重点(一)支持工业强市建设,实施“中国制造2025”台州行动计划,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特色小镇”创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加快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提升。(二)支持信息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以“智能制造”为核心,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开展“机器换人”、“两化融合”,推广普及物联网技术应用,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全面提升制造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三)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利用和产业化,支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研发。(四)支持开展制造业供给侧改革,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全面推进“腾笼换鸟”;支持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提升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五)支持探索新产品、新产业的试点示范工作,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等产业加强传承保护和改造提升,促进现代医药、智能卫浴、智能管网等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龙头骨干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六)支持企业培育,全面实施“三名”工程,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股权改革加快提升发展;支持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开展上规升级、管理创新、品牌培育、市场拓展等各项工作;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工业地产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重点支持“三名”企业家队伍的素质提升和“工匠型”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加强经信系统干部队伍培训。(七)支持工业设计、工业研发、工业检测、工业展会、软件开发等工业服务业发展,加快各类支撑工业转型升级的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八)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业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第七条 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竞争法、项目补助和奖励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可根据行业和工作实际进行调整。(一)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指由市级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指标完成情况和对各区相关工作任务的考核评定结果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由各区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二)竞争法分配方式。指对部分转型升级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制订试点示范实施方案,采用竞争法将资金分配到试点示范单位。(三)项目补助分配方式。主要指用于符合市政府规定要求的各类项目,由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具体规定和要求,按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投入)等因素给予补助。(四)奖励资金分配方式。主要指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产业政策的年度奖励类别,以及国家、省级奖励项目要求以配套形式进行奖励的部分。由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文件具体规定和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五)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当年度省、市两级布置的重点工作需要,以及与特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合作或服务外包,由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及合同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以上各类分配方式在具体计算时,其中:1.工业投资额和工业增加值因素:按照上一年度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口径确定;2.节能降耗因素:按照节能技术改造计划项目个数、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状况和用能配置试点示范区等综合情况确定;3.淘汰落后产能因素:按照淘汰落后设备的单位产能行业平均投资额和完成计划情况确定。其他计算因素和标准由事权部门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第八条 申请、审核(一)原则上每年根据当年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总体安排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市级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3月份之前研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发竞争性分配、考评奖励、项目申报等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二)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事权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市属企业、单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可直接向市级事权部门、市财政局申报。(三)各区事权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于采用竞争法、考评奖励等方式分配的,区事权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级事权部门、市财政局。(四)根据本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考核评定办法或试点示范方案的规定要求,市级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及市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和试点单位要在市级事权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五)补助类项目,同一企业相同或类似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市级补助一次,且不能与已立项的国家或省项目为同一项目(若为同一项目则按国家或省相关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或奖励)。奖励类项目,企业在同一年度可以同时享受不同类别项目的奖励。第九条 拨付管理市级事权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扶持项目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并将结果在市级事权单位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事权部门下达到各区,由各区财政部门会同事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二)采用竞争法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事权部门根据确定的试点示范项目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三)采用项目补助方式和奖励方式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事权部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及项目属地将资金下达到各区,市直属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四)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五)对于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事权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各区事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开展项目审核,并在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级事权部门。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条 监督检查(一)市级事权部门要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提请所在部门纪委的派出机构参与监督,对专项资金试点示范和重点资助等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二)各区财政部门和事权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级事权部门报告。(三)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事权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事权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适时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作为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二)将分配给各区的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区,视情扣减专项资金分配额,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对于发现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各区相关部门、企业,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