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政策文号:舟环发〔2013〕5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实施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13〕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验收和日常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排污指标是指该企业纳入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一个自然年内的允许排放量。企业排污指标的依据为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上登载的量,或通过排污权租赁取得的临时排污权指标。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建设的方案制定、整体监管、数据汇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各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局(简称属地环保局)负责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系统运行的具体管理、企业排污指标核定等工作。第五条 全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按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实施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13〕26号)文件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系统建设完成后,由属地环保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端设施的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管理平台的验收。第六条 企业端设施的验收包括对设备性能、安装现场、运行情况、数据传输等方面的验收。验收组成员至少应包括属地环保局负责总量、监控、执法的人员,以及监测、通讯、环保等方面的专家。验收材料包括企业端设备清单、安装方和运维方资质证明,以及现场照片,如企业单独与承建方签订合同则应包括合同复印件。属地环保局对材料核实、进行现场踏勘,并确认设备正常联网运行后,出具《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企业端验收表》,并对企业端阀门处上锁完成验收。管理平台的验收包括对设备性能、联网运行的验收。验收组成员至少应包括市环保局负责总量、监控、执法的人员,以及监测、通讯、环保等方面的专家。验收材料包括系统建设合同复印件、管理平台设备清单、辖区内已验收企业名单及相应验收表。市环保局对材料核实、对已验收的企业端设施进行抽查、并确认系统正常联网运行后,出具《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管理平台验收表》。第七条 属地环保局在管理平台完成验收后,向辖区内已完成企业端设施验收,且已完成相应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的企业发放由省环保厅统一制作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对于已完成企业端设施验收但不符合电子证照发放条件的企业,由属地环保局暂持其电子证照完成对企业端总量管理器的充值,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第八条 企业排污指标原则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需求在自然年内自由分配。若企业出现超总量排放情况,则下一年由属地环保局对其按季度分配排污指标,季度内可由企业自行分配。若按季度分配排污指标的企业出现超总量排放情况,则下一年由属地环保局对其按月分配排污指标。第九条 企业实际废水排放量数据采用排水阀门处流量计实时监测的流量数据;实际主要污染物浓度数据原则上优先采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纳管企业也可采用相应污水处理厂出口浓度监测数据;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直排海企业应自行补充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尽早通过有效性审核,未通过审核前可暂时采用监督性监测的浓度数据。企业实际废气排放量数据采用烟道处烟气流量监测设备实时检测的流量数据;实际主要污染物浓度数据原则上优先采用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没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应自行补充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尽早通过有效性审核,未通过审核前可暂时采用监督性监测的浓度数据。第十条 企业每阶段的允许排污量一般由属地环保局根据企业排污指标,于上年末统一设置。第十一条 企业每阶段的实际排污量达到该阶段允许排污量的85%时,系统自动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发出提示信息,并同时向市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上报相关信息。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或以有偿方式取得新的排污指标,并及时申请属地环保局对阶段允许排污量进行调整;属地环保局应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力度,并敦促企业履行上述措施。企业每阶段的实际排污量达到该阶段允许排污量时,总量控制器发出警报,系统自动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发出警告信息。企业应及时停止生产,或落实停止废水、废气外排的措施;属地环保局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企业不再排放废水和废气。企业每阶段的实际废水排污量达到该阶段允许排污量一天后,系统自动启动关阀程序,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发出确认信息,并同时向市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上报相关信息。属地环保局应确认企业已落实措施,停止废水排放。企业每阶段的实际废气排污量达到该阶段允许排污量一天后,如企业已停止排放废气,系统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发出确认信息,并同时向市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上报相关信息;如企业仍继续排放废气,则同时通知属地环境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第十二条 按季或按月分配指标的废水排放阀门被关闭的企业,如当年仍有剩余指标,则应在按规定重新核定当年剩余排污指标和分配方式后,向属地环保局申请重新开阀。废水排放阀门被关闭的企业,如当年已无剩余指标则不得申请重新开阀,或在按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新的排污权指标后,向属地环保局申请重新开阀。企业废水排放阀门重新开启后,系统向企业负责人、环保专管员、属地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发出确认信息,并同时向市环保局相关管理人员上报相关信息。第十三条 已安装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的企业应负责保证对该系统企业端设施的正常供电,不得私自改装、拆卸和损坏刷卡排污系统,不得更改系统的相关设置,不得私自改变阀门状态。废水排放阀门被关闭时应及时关闭抽水电机,暂停污水排放以防溢出。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如阀门关闭后,企业仍继续生产的,由此产生的安全、环境污染等后果由企业承担。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表1: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企业端验收表附表2: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管理平台验收表附表3: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阀门开关和钥匙使用记录附表4:舟山市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企业端开阀申请表附表1-4.doc
附件下载